9月30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周某堃等八被告人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八被告人以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据悉,这是全国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被告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

图片来源: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操纵多只“新三板”股票

非法获利1.41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堃为操纵“新三板”股票市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他七名被告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采取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操纵的方式,操纵“湖南竹材”等多只“新三板”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运用营销“话术”或许诺返佣方式寻找合作代理商承销股票,以此获取差价利益。经核算,周某堃等人从中非法获利1.41亿余元,其中周某堃向各代理商返款1.29亿余元。

法院认为,八被告人采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手段,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打响“第一枪”有破冰意义

以往“新三板”刑事案件多为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本案不同于常见的“新三板”股票刑事案件,检察院以被告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打响了刑事查处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第一枪。

在相关法律条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新三板”证券市场操纵犯罪行为明确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规定第十条显示,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但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除外。确保准确惩治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

据悉,本案是该司法解释发布后在新三板领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方面的首次适用。有律师认为,该案体现了国家对包括新三板市场在内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优化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的坚强决心,切实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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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绍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