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将要迎来祖国的生日,在此之际,一则“男子篡改国歌发业主群被罚”的新闻登上热搜,也引起网友热议。

大部分网友都表示“即使不是恶意的,也应该知道国歌不能随便改、国旗不能随便乱画吧”,但也有网友表示,“大概只是想以这种方式给祖国庆生呢?”

9月26日,江苏常州河海派出所接到居民举报,称有人在微信群内发布篡改国歌歌词。

民警了解到,因为渉事人陈某对其所住社区将要实施的停车收费管理方案不满,于是,在9月25日,在该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发了篡改国歌歌词的微信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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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也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或许有人认为,“故意篡改”有时候也没有到“侮辱”的程度,就此处罚是不是不太合适?

《国旗法》中,“篡改”与“侮辱”其实是并列的关系,将二者进行等同本身就值得商榷。

而且必须要说,由于国旗、国徽、国歌的特殊意义,在此处本人是赞同对“篡改”行为持严格审查态度,不能将对个人的“侮辱”与对国家的“侮辱”等同起来

很明显,陈某篡改国歌歌词并发表在微信群,此举显然不是为了给祖国庆生的“创作”,而只是为引起关注、鼓动群内其他业主抵制物业入驻小区,而做的故意篡改。

在这种情况下,就算陈某不抱有恶意侮辱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也应该是客观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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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有人问,微信群算“公众场合”吗?

不管是最高法的指导案例、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都指出: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也就是说,满足不特定人员组成的微信群就属于公共空间。

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也从侧面提醒了我们每一个人,互联网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

国旗、国歌、国徽都代表着我们的国家,侮辱者必须付出代价。实际上,公然实施侮辱国旗、国歌行为而被处罚的事情其实并不少。

比如,2018年10月份,某网红因在直播时公然篡改国歌曲谱、戏唱国歌,并以戏谑的表演形式演唱国歌,然后迅速被封禁、被刑拘。

2019年10月,25岁吉林网民发表侮辱国旗言论,上传“拿打火机将要点燃国旗”等侮辱国旗的照片,被众多网友举报,随即被警方连夜抓获。

此次陈某因为主观恶意不大,此次只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处理。算是给一个教训和提醒。

爱国是每一个公民应当具备的品质,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不是“上纲上线”,而是一种必要的使命。

国家富强是公民具有尊严、拥有幸福的保障,尤其是面对挫折、面对灾难、面对强敌之时。“端起碗爱国,放下碗辱国”的人实在令人可耻。

明天就是祖国的生日,在这里还是要祝祖国越来越好,繁荣昌盛!

也祝所有热爱祖国、为祖国奉献力量的人们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