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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唐某限期内偿还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2863.8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买车差尾款,汽车销售公司担保信贷

唐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6日,唐某购买汽车时,鉴于其未能一次性支付全部购车款,需要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以信用卡透支资金支付车价尾款、担保服务费等费用,唐某、赵某遂与A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称A公司)、B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四方均在合同上签章。

为确保唐某能顺利取得信用卡透支资金支付尾款,A公司及B公司以共同偿债人的名义向某银行提供担保,合同约定,若唐某未进行清偿的,A公司及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以向唐某追偿;在A公司及B公司代偿后唐某应当立即向其归还代偿款,并自代偿之日其向A公司及B公司归还代偿款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用;赵某自愿同意作为唐某的共同偿债人,应与唐某共同向A公司及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

透支买完车,车主毁约公司代偿

2016年3月21日,唐某与某银行签订了《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由唐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77524元用以支付车尾款和相关服务费,透支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一月为一期,每期还款2359元,共需还款本息金额为84924元。A公司及B公司按约定为唐某的该笔债务以共同偿债人的名义向银行提供保证还款承诺。

某银行发放贷款后,唐某支付了前期部分款项后,便再没有偿还。某银行遂向A公司及B公司发出《承诺共同偿债责任通知函》,要求其作为共同偿债人,承担共同偿债责任。A公司及B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某银行代偿12106.45元,2018年10月16日又向某银行代偿20757.44元,共计代偿金额32863.89元。A公司及B公司向某银行代偿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唐某及赵某追偿,但唐某及赵某拒不偿还代偿款。

无奈之下,A公司及B公司将唐某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向A公司及B公司偿还垫付款32863.89元,并按合同约定,自垫付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同时,要求赵某对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合法权益予以支持,超出法定利息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及B公司与唐某及赵某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由A公司及B公司作为唐某向银行信用卡透支资金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赵某作为唐某债务的共同清偿人,该合同系原、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唐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77524元,因唐某及赵某违约,未能全部按期归还信用卡资金,至2018年10月16日,A公司及B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即为唐某垫付透支债务32863.89元。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A公司及B公司有权向唐某追偿,法院对A公司及B公司要求唐某向A公司及B公司偿还垫付款32863.89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唐某自A公司及B公司垫付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法院认为,该约定超过法律保护范围,超出部分无效。现A公司及B公司要求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合同约定赵某作为唐某债务的共同清偿人,且赵某在合同上签字,对A公司及B公司要求赵某对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