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当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但是由于老百姓普遍青睐于产权调换,一些没有足够安置房的征收方试图通过“内外不一”的条款剥夺征收人的选择权。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读“内外不一”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具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毋庸置疑,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令人啼笑皆非的补偿方式。我们办理的案件中,被征收人明明选择的是“产权调换”,征收方却只给一定数额的补偿,指定被征收人在某区域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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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买多少平就是多少平!”这样的“产权调换”条款和一般的货币补偿条款有何区别?《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享有自主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的权利,意在保障被征收人既可以自主选择保持生产、生活的连贯性,或是一次性取得货币补偿而退出原有的生产、生活状态,以尽量减小征收对被征收人产生的实际影响,从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此案中,征收方实质上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实际上增加了被征收人保持居住状态的成本,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我们提醒您,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剥夺。被征收人们也要擦亮眼睛,不要被看似产权调换、实则货币补偿的条款所迷惑。若拿不定注意,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在签字前就尽量避免掉入违法条款的陷阱。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