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宜居、乡村治理、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十章七十条,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构建具有天津特色的乡村振兴格局,打造现代都市型农业升级版,建设美丽田园、美丽村庄、美丽庭院,打造兴业之乡、宜居之乡、文明之乡、幸福之乡,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条例》明确实施乡村人才振兴计划,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和创新融资贷款、财政扶持、土地使用、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为乡村振兴人才落户、生活居留、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加强乡村教育、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培养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乡村工匠,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支持引进国内外现代农业领域科技顶尖人才、专家,鼓励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

《条例》提出,要明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法治乡村和平安乡村建设,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

《条例》还明确提出,要加强数字乡村建设,加快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推进乡村振兴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