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张鸿杰 陈鹏 徐唯翕 实习生 余仙仙)9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中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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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向波在会上表示,今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出台后,对养老服务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总的来说,条例坚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对政府、市场、家庭、个人的责任的边界进行了划分,涵盖了居家、社区、机构各种养老服务形态等。

“《条例》在审议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即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向波表示,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职工陪护假制度,从起草阶段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都是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

来源:多彩贵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