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21-060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完成

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公司股东赣州馨诚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公司股东赣州馨诚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赣州馨诚”)出具的《关于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赣州馨诚原持有公司股份27,805,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现赣州馨诚解散清算,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登记至其实际控制人束龙胜先生个人名下,相关手续已于2021年9月27日办理完毕,并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赣州馨诚非交易过户明细

二、非交易过户前后持股情况变化

1、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赣州馨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原赣州馨诚合伙人通过赣州馨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过户至个人名下,由束龙胜先生直接持有,束龙胜先生在本次非交易过户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公司董事、本次非交易过户过入方束龙胜先生承诺:自赣州馨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2、本次非交易过户的过出方、过入方均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非交易过户的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关于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21-061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管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郭晨先生、高管闫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5日、2021年6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分别披露了《关于高管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管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公司董事郭晨先生、高管闫涛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合计减持分别不超过62,500股、25,625 股,分别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的0.008%、0.003%,未超过其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于2021年9 月28日,接到郭晨先生、闫涛先生的通知,告知其分别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郭晨先生、闫涛先生减持股份实施进展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郭晨先生减持情况

1、本次减持具体情况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闫涛先生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闫涛先生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13,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7%,即减持数量过半,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高管减持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截至目前其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闫涛先生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郭晨先生、闫涛先生的减持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晨先生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闫涛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其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郭晨先生、闫涛先生的减持不存在违反其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形,并非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