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再想赚钱也不能为了自己一时贪心,走上歪路,毁掉自己的人生。事发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办负责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并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2021年9月28日,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贪污、受贿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陈某,1968年出生,藏族,大学本科,原来是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办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住西宁市城西区。陈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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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11年,某某住建局负责实施全县村庄规划项目,住建局与陕西省某某学会,签订了规划设计项目合同书,由陕西省某某学会,负责湟源县59个村的村庄规划项目。2012由于省上的要求,村庄规划需要提高技术深度,要增加相应的成本,邹某与陕西省某某学会法人代表张某,在2012年5月21日签订了追加总价款300万余元的项目合同书,陈某为某某住建局该项目联系人。

合同签订前,邹某与张某商议好,通过虚增项目编制费的手段,套取90万元项目资金,用于化解住建局不合理开支产生的债务。2013年6月邹某调离住建局时,单位债务已解决,但套取的90万元项目资金一直没有取回。2016年12月底陈某电话联系张某后,二人开车前往西安,找张某取回套取的60万元项目资金,并由二人平分,剩余30万元留给张某自用。三人将分得的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11年10月,住建局负责实施和平乡,某某村等59个村的村庄规划项目,住建局工作人员陈某,将该项目交给张某贰实施,并约定张某贰给他好处费20万元。后来张某贰通过朋友张某叁,联系到陕西省某某学会张某,由张某叁与张某商谈该项目的具体事宜。

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27日,陕西省某某学会与某某住建局签订了,总费用177万元的两份规划项目合同,项目实施完毕资金到位后,张某分两笔转给张某叁68万余元,张某叁个人自留24万余元,转给张某贰44万元,张某贰个人自留24万元,将20万元提现后,当面交给陈某,陈某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12年7月,某某住建局负责实施大华镇,某某村等27个村的村庄规划项目,陈某将该项目交给张某贰实施,并约定张某贰给他好处费30万元。后张某贰联系张某叁,让他帮忙联系到,华诚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二人并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余某,洽谈好项目具体事宜。

2012年7月11日,华诚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住建局,签订了27个村的规划项目合同,项目总费用189万元。项目实施完毕,资金到位后,余某分两次转给张某叁127万余元,张某叁个人自留48万余元,分三笔转给张某金79万元,张某金个人自留49万元,将30万元提现后,当面交给陈某,陈某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2015年,张某贰向陈某介绍他的亲戚温某,并让陈某帮忙介绍项目,想在项目收益后,温某偿还张某贰欠款。后经陈某介绍温某,顺利承揽到项目。2017年年底,陈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贰索要3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张某贰通过自己名下的,青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向陈某提供的账户转账30万元。

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某在贪污行为中有自首情节,犯罪的主观恶性小,且认罪认罚,他的家人自愿缴纳部分罚金,涉嫌的贪污罪中应当区分主从犯,陈某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小,是从犯。陈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请求量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增规划设计费方式,套取国家项目资金90万元,其中陈某分得赃款30万元,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3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万元,共计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没有掌握的,伙同他人贪污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陈某的家人替代陈某退赃,主动退回全部违法所得1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邹某与陈某在此次共同贪污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贪污、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4万元。陈某退缴的赃款110万元予以没收,最终上缴国库。陈某以赃款30万元购买的,房产中所产生的收益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