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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对放贷人最重要的无疑是大量的资金支持,这必然会将一些小型民间借贷公司排除在市场之外。觊觎放贷产生的巨额利润,有些职业放贷人打起了银行贷款的主意。即先通过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谋取中间利益。这种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超10万元即可入刑。实践中也有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表面上将银行贷款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私下里再拿出自有的数额相同的财物用于放贷,这种行为属于变相高利转贷,同样有法律风险。当然,也有人通过向公众集资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人,应该尽量在被提起前积极退账退赔,减少损害结果。

放贷资质:

对于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两年内十次以上),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此时,司法机关会根据放贷年利率、非法放贷数额、个人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的人数多少、是否造成借款人及亲属自杀或精神失常后果,综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因此,约定利率大小对规避法律风险很重要。

催收手段:

以往使用暴力、软暴力(贴身跟随、非法侵入住宅、泄露个人隐私等)手段催收债务的情况比较多发。且被讨债的人遭受人身暴力、侮辱后即便报警,警察也不会做过多的处理。这无疑使得暴力讨债行业得到了生存、发展空间,甚至有些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部分特征。例如,“4·14聊城于欢案”,在案件发生前一日下午,苏某曾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都没有得到帮助。为了有效应对这种现象,《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寻衅滋事罪后又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对使用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债务或者其他非法债务的,将予以严厉打击。当然,如果催收人强行索要债务过程中,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也会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北京蓝秦律师刑事法律服务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