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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临瑞子

排版 / 小荆

结婚是人生大事,而子女结婚身为父母更是倍感欣慰,但婚礼诸多事情要办也是很操心,前前后后更需要花费不少时日。而公司对员工有基于劳动关系的用工管理权。如果员工因子女结婚请假时间太长未被批而自行休假,结果被公司开除,那么,到底是谁的过错呢?

2021年1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就是因子女结婚请假未被批自行休假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

01仲裁结果

老张(1964年出生)于2015年5月19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

2019年4月24日,老张以女儿结婚为由向公司提交请假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7日的请假单。2019年4月24日老张离开公司。

2019年4月25日,公司通过短信告知老张:“你原先的请假申请,公司经研究后认为,请假的时间过长,且无正当理由,公司决定不予批准……”。

2019年5月6日,公司通过短信告知老张:“你原先的请假申请,由于时间太长且理由不充分,公司当时未予批准,并告知了你相应的后果。但你自2019年4月24日开始就未正常上班,截至今日(2019年5月6日)仍未到岗。你的旷工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希望你务必于2019年5月7日到公司面谈。”

2019年5月8日老张至公司上班。同日,公司发出短信:“对于你的旷工行为,公司数次联系你并告知后果,并于2019年5月6日通知你务必在2019年5月7日到公司面谈,但你在2019年5月8日才到公司进行面谈,面谈后,你又不辞而别不知去向。现你的旷工行为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公司在此通知你,公司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为此,老张于2019年9月18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5月19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55,000元、2015年度至2018年度的高温费800元、2015年5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04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老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2015年度至2018年度的高温费800元,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老张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一审法院。

02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1、老张表示加班的具体时间已无法记清,说明就加班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主张因老张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解除了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虽有管理自主权,但应本着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出发,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关系。

本案中,老张因子女结婚事宜向公司提出请假,公司应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予以处理,但公司在老张提出请假的第二天明确答复其因时间过长,不予批准,后又认定请假期间均属旷工,公司对此处理显然过重,也不利于双方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认定老张上述请假的性质属旷工,有违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本意,故一审法院确认公司系违法解除与老张的劳动合同。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张2015年度至2018年度高温费800元;驳回老张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一审宣判后,公司上诉。

03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公司员工手册第5.7.10条“开除”条款所列情形包括“连续旷工三天(含)或一个月内有四天(含)旷工或一年之内有五天(含)旷工”;第6.1.4条“事假”条款规定“员工请假至少提前一天提交请假申请单,说明请假理由、天数,由直接主管审核,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第6.1.7条“无故缺勤”条款载明“……(2)员工休假申请未经上级领导批准,而随意缺勤者;……(6)无故缺勤一律视为旷工……”。

二审中,老张陈述:其是因女儿结婚办事而请假,其女婿家在西安,女儿结婚是于2019年5月1日、5月6日在安徽和西安分别办一场;其在2019年4月2日、3日就说过要请假,包括车间主任在内的其他员工都知道;2019年4月24日其到公司请过假,没有请到假,就打了110,做了笔录。

公司则表示:老张是在2019年4月24日提出请假的,不认可有关其在2019年4月2日、3日向公司提到请假的说法,公司没有准假是因为请假时间过长,公司当时处于旺季,时间短一点可以请,但这么长时间没法批假。老张就骂了几个领导,撂挑子走了。

二审法院认为: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老张2019年4月24日起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岗之行为是否构成旷工,存在争议。依据已查明事实,老张于2019年4月24日以女儿结婚为由提交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7日的请假单后,公司当日即告知徐永连对其该请假申请不予批准。但老张在与公司发生冲突后即离开公司,后至2019年5月8日进公司后又再次离开。

对于上述未经批准离岗行为,老张虽提出了其系因女儿结婚而请假、其在2019年4月初就说过要请假、公司系因其拒绝签署《工薪结算声明》而以公司忙为由拒绝准假等辩解理由,但对此:

一则,劳动者因子女结婚而提出的事假申请,虽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在父母就子女结婚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因该事由提出的事假申请,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之用工管理权。

二则,公司对于未予批准老张2019年4月24日请假之缘由,已予以说明。该公司作出的因公司当时处于旺季、请假时间过长而无法批准之解释,与老张自述的其本人2019年4月加班情况以及老张有关2019年4月24日公司说公司忙而不准假之陈述相印证。

三则,从老张2019年4月24日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之事实、其有关2019年5月8日等得烦了就走了之自述看,老张不服从公司用工管理之行为明显。

再结合老张所述其女儿办婚礼之时间,本院认为,老张在公司未批准其请假的情况下,自2019年4月24日起擅自离岗,至2019年5月8日到公司后又再次离开之行为,确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一般劳动纪律。

公司主张老张存在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确有依据。公司据此解除老张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故对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86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

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7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73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公司无需支付老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驳回老张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04本案涉及到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通过本案,我们须知道:

1、子女结婚,父母并不享有法定假期。

2、劳动者有权请事假,如子女结婚请事假符合人情常理,但公司也享有用工管理权,同时,劳动者也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请假时间应当适当,并且请假须得到公司的批准。

3、劳动者请假时应注重沟通,避免冲动行事。遇事请事假,如不是很长时间,正常请几天,一般,公司都会准许的。因此,劳动者也应合理安排事项,合理安排请假时间。如遇事必须请长假,切记合理利用年假、调休等,并及时和领导沟通说明,申请长假,并得到公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