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2021年7月18日22时,泰宁县林业局公务员陈某成驾驶套牌小型汽车行经S219省道泰宁县杉城镇明清园附近路段时,追尾由吕某兰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造成吕某兰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陈某成驾车逃离至明清园门口弃车逃逸,并于2021年07月19日08时许到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查,陈某成酒后驾驶套牌的小型汽车在肇事路段超速行驶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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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陈某成作为公务员知法犯法,酒后驾车肇事后不协助抢救伤者,反倒是逃逸,导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1、陈某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车?

酒后驾驶分为两种,即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一般来说,在喝酒后24小时内,血液酒精含量会明显升高。

案发时陈某成横冲直撞,超速行驶,如果不是酒后驾驶,很难连续出现这样的事故。需要对陈某成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如果超过了80mg/100ml标准,构成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陈某成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驾驶人至少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的法定结果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车受损,符合交通事故的立案标准,且陈某成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吕某兰当场死亡,陈某成肇事逃逸,要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成在案发后,到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属于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损失?

本案中的损失分为伤者的人身损害和车辆财产损失。

根据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陈某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要赔偿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人身权益损失,但是在履行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陈某成追偿,最终还是由陈某成承担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是车损险的免责条款,也就是说车主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不在车损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陈某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要自己承担车损。

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开车上路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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