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简介
原告:张女士
被告:孔先生
被告法定代理人:徐大爷
被告律师:胡梦蝶律师
张女士与孔先生系某医科大学本硕博连读的同学,在学生时代相恋。2007年,孔先生在研究生就读期间突发精神疾病,同年11月被送入当地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接受治疗。出院后,医嘱按时服药,后孔先生病情好转后,擅自停药。2008年,孔先生病情加重,凭空闻声及视物,疑心被跟踪等,再次进入当地精神卫生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张女士不顾双方家人反对,坚持要与孔先生结婚生子。
博士毕业后,张女士进入北京某医院从事科研工作,孔先生跟随其来到北京。2010年,张女士与孔先生在北京登记结婚。期间,孔先生一直服药治疗。2014年,双方生育一女孔小妹。孔小妹出生后,孔先生的父母从沈阳来到北京照顾孩子。同期,孔先生的病情加重,就诊时医生告知,早期停药导致了病情的迁延,目前只能依靠终身服药来维持现状,服药的副作用很难治愈。
2016年年初,夫妻累积的矛盾开始爆发,双方争执不断。2016年2月,孔先生因病情加重,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8月,张女士带着孔小妹搬出居所,开始分居。2016年9月,因协商离婚不成,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孔先生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6年12月,孔先生受到妻子提出离婚的刺激,病情加重,进入北京某医院接受治疗,其出院诊断显示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2017年4月,张女士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由其抚养,孔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17年5月,孔先生及其父母找到我们,请我们代为应诉。
2012年,张女士与孔先生购买了海淀区某处房产,该房产面积为64平方米,首付款为8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孔先生父母提供,张女士已归还10万元给孔先生母亲,剩余60万元为公积金贷款。目前,房产价值约为320万元,按离婚时点起算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为83万元。孔先生的工资卡一直由张女士保存,截至2016年7月,张女士与孔先生的存款合计为100万元。
孔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女士偿还父母的借款,分割家庭存款和房产。此外,孔先生因病失业,生活陷入困境,要求张女士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张女士则主张,孔先生父母提供的30万元帮助系赠与,而非借款。此外,自己独自抚养孔小妹,精神和物质付出巨大,理应在财产分割上有所照顾。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发现孔先生、张女士依然互相尊重和在意对方的感受,但迫于今后面临的现实困难,双方均不愿意在财产上作出让步。我们通过确定补偿款数额后,引导双方互相体谅理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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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孔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孔小妹由张女士自行抚养,孔先生享有探视权;海淀房产归张女士所有,贷款由张女士偿还;张女士补偿孔先生160万元。
理律说
孔先生和张女士曾经一同相伴走过青春,共过患难,感情基础比较好。即使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及彼此的家人在协商财产分割问题时仍然互相尊重和体谅,但是离婚后双方均面临十分现实的困难,因此都希望在财产上能够争取到尽可能多的权益,最终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分歧。
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案件有三个法律点值得关注:其一是孔先生因精神疾病陷入困境,是否能够获得经济帮助;其二是孔先生父母提供的30万元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其三是张女士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是否合理。
第一,孔先生因精神疾病陷入困境,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时,孔先生已经失业,一年多没有经济来源,按照《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张女士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但是在本案中,张女士独自抚养孩子,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来考虑,张女士也属于受照顾的一方。综合来看,孔先生和张女士均无法在财产上获得过多倾斜和照顾。
第二,孔先生父母提供的30万元资助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随着房价日益水涨船高,越来越多的夫妻在购房时需要获得父母的资助,离婚时,父母的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都将成为庭审中的焦点问题。在本案中,孔先生和张女士并未向孔先生父母出具借条,一般会被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虽然这笔资助原本是40万元,张女士曾经归还过10万元,但亦不能据此认定为借款,双方对此争议较大。
我们通过核算孔先生、张女士的房产、存款、债务后,计算出双方的资产总额为100万存款+320万房产-83元债务=337万元,孔先生可分得168.5万元。
第三,张女士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明确的规定,以定期支付为原则,以一次性支付为例外。吴晓芳法官认为,在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时,应当考虑支付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其中,支付方的负担能力是基础条件,如果支付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将导致自己的生活困难,那么法院就不可能支持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在本案中,孔先生未来的就业能力堪忧,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能导致孔先生今后的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张女士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的事实和法律分析后,孔先生和张女士对于自己所能获得的权益有了清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孔先生一方在30万元资助的问题上作出让步,以换取张女士在抚养费的问题上作出让步,双方以160万元折价补偿款达成调解。
外说案
何时何种情况下,离婚是理性的决定,这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虽然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诸多具体的情形,包括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情形即属于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鲁道夫·德雷克斯则认为,夫妻双方极少意识到,他们的困难不在于各自的特质个性或外部生活条件,而在于当他们的关系的原有基础不复存在,他们无法找到新的平衡。
在本案中,张女士明知孔先生患有精神病,不顾双方家人反对,坚持与孔先生结婚生子,曾经为爱而生的勇气可谓强大。但是,孔小妹的出生、孔先生精神病加重、孔先生失业,任何一项外部生活条件的变化,就足以打破孔先生和张女士婚姻的原有平衡,张女士认为婚姻的继续存在不仅威胁到家庭的幸福,而且威胁到了全家人的身心健康,离婚是唯一的解决之道。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后,在财产分割上虽然有分歧,但始终抱持尊重和爱的本心,努力去体谅和理解对方的艰难,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调解,守护了双方曾经的美好回忆。
其实,离不离婚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所做的决定是基于勇气还是懦弱。毕竟,当婚姻陷入困境,改变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婚姻再也回不到当初的那个模样,我们必须直面这个事实,并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追寻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