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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6日07时50分左右,谭**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长庆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左转过路时,与同向李**驾驶车牌号为陕A5***5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谭**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谭**承担同等责任。

李**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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