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今晚(9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9月27日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处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计2.9481亿元。

浙江市场监管局认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构成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浙江市场监管局称,鉴于公牛集团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配合,深刻认识垄断行为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98.27亿元3%的罚款,共计2.9481亿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没款。

针对上述处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禀表示,从过往案例来看,这个处罚比例整体适中。

公牛集团自去年2月上市后,其最高收盘价较发行价59.45元上涨了332%。截至今天收盘,其股价较256.8元的高点回调了36%。

按照营收进行罚款,占利润的比例并不低,公牛集团上述处罚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2.74%。本次处罚预计会减少公司 2021年度利润2.9481亿元,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从处罚条文可以看出,公牛集团是因为向经销商固定了销售价格,这其实是厂家为了维持价格体系常见的销售行为,为了维护统一价格,维护统一形象,制止窜货,很多厂家都或明或暗要求经销商统一价格,但是这种行为被认为不利于竞争。

公众一般认为垄断是一些头部厂家为了攫取超额利益,在排斥异己之后,定下一个高昂价格,或者几个厂家联合起来避免竞争。实际上垄断的概念非常丰富,有垄断地位的厂家不一定垄断,关键看是否有排斥竞争的行为。

垄断大致分为纵向垄断和横向垄断,横向垄断是多个厂家联合,纵向垄断又被称作价格垄断,是单个厂家内部统一价格的行为,公牛集团就是触犯了纵向垄断情形。

公牛集团表示,自公司收到反垄断立案调查告知后,第一时间成立了由董事长兼总裁为组长的反垄断合规自查及整改小组,组织内部全面自查、整改和落实,不断强化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守法合规经营,实现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的价值回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慎良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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