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下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蚌埠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洪斌犯受贿罪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洪斌利用担任蚌埠市淮上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贷款担保、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7.37708万元(其中23万元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洪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部分犯罪系未遂,归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洪斌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陈多润 通讯员 许承诺)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