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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警示录丨一盔一带 安全常在

事故警示案例

2021年09月20日12时54分,孙某某驾驶皖S****3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利辛县王市镇东城大桥十字路口处,遇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交叉时发生碰撞,汽车驾驶人驾车时系了安全带未受伤,赵某某未佩戴头盔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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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阚疃、王市!利辛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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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交警温馨提示:“一盔一带”守护生命,戴好系牢切莫大意。

据统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汽车事故中因为不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伤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曝光台丨发生在身边的警示案例(十)

事故警示案例

2021年06月16日13时55分,张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张某乙)由西向东行驶至利辛县阚疃镇徐湾村西侧十字路口处,在避让由北向南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张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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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及调查取证落实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胡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甲驾驶非机动车未能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本起事故中,当事人胡某某、张某甲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故当事人胡某某、张某甲均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利辛交警提示: 行车慎为本,开车礼当先。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行至路口时减速慢行或者停车瞭望,如右方来车,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确保安全时再通行。

来源:利辛交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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