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湖州一男子开庭时,乘法官、书记员不备,居然把一份纸质证据当庭吞下,为了更彻底一些,他还喝了几口水嚼了嚼,看来是铁了心要毁尸灭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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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他吞东西的地方选择不对,而且这份证据也质证过了,所以他的这个行为属于白吞,改变不了裁判结果。

法庭上现在都是又有录音又有录像,也不知道该男子为何如此脑洞大开?

他这回不仅白吞了,还摊上事了,他开庭时当着法官、书记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面,公然吞吃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然己经是妨害民事诉讼了。

根据民诉法第111条、115条,会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院自然也不会惯着他,最后对他处以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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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该男子拒不交纳,则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还要收滞纳金。

假如该男子因为某种原因,吞的是自己的证据,是否会受到处罚?如果能被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同样会处罚。

假如该证据尚未经过质证就被吞了,还有用吗?根据民诉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等相关规定,只要有复印件,照样有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将推定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所以,在法庭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到法院来,摆事实、讲道理、拿证据、谈法律、法理来的,不是搞行为艺术的!

大家认为法院对该男子的处罚适当吗?有没有办法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呢?欢迎评论留言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