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公牛集团发布公告,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市监案[2021]4 号),处罚书具体内容如下:

因公牛集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构成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鉴于公牛集团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配合,深刻认识垄断行为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公牛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公牛集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 2020 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 98.27 亿元 3%的罚款,计2.9481 亿元(大写: 贰亿玖仟肆佰捌拾壹万元)。公牛集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罚没款。

企查查APP显示,公牛集团成立于2008年1月,2020年2月于上交所主板A股上市。公牛集团在公告中表示,自公司收到反垄断立案调查告知后,公司第一时间成立了由董事长兼总裁为组长的反垄断合规自查及整改小组,组织内部全面自查、整改和落实。上述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2.74%。本次处罚预计会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利润 2.9481 亿元,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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