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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袭警罪设置后蒙城县发生的首例袭警案。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蒙城县庄周办事处某停车场与张某发生纠纷,后张某报警。蒙城县公安局庄周派出所民警刘某带领辅警毕某、潘某、张某光出警进行处置,王某醉酒且情绪激动,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刘某依法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 王某用拳头往辅警毕某的腹部打了一拳,在将王某带离过程中, 王某用脚往民警刘某的腹部踹了一脚。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民警诚恳道歉并取得谅解。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快速审理了案件,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以案释法,向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讲解了袭警罪的法律知识、社会危害性等,提升当事人法律意识。该案的成功审理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保障了民警人身安全,起到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曹青青 记者 常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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