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 记者/易楚曈)近日,荷塘区八旬老人李爹爹被湖南电视台某频道一则电视购物广告吸引。随后,他拨通屏幕下方电话,购买了一台智能手机。然而,当他收货后发现,该手机根本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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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爹爹购买的“智能手机”。记者/易楚曈 摄

398元买的“老人智能机”,居然不能打电话

李爹爹家住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六队生活区。8月初,他在湖南电视台某频道看到一则“老人智能机”的电视广告。李爹爹见买手机还赠“名贵”手表,于是拨打了屏幕下方的“400”开头的电话,订购了一台手机。

8月9日,手机送货上门,李爹爹支付了398元的购物款后,快递人员离去。李爹爹拆开包装对手机进行充电。然而,该款号称功能强大的“老人智能机”却无任何反应。

李爹爹拨通此前的购物电话,可还没等老人开口,电话一端却回复:“您的电话已被记录,我们将24小时给您回电,请勿重复拨打。”

李爹爹用老伴的手机重复拨打该购物电话,索要购物发票并反映手机问题,对方给了一个“010-21345772”的电话后,便再无任何说法。

手机是“三无产品” 多名老人被坑

李爹爹说,被“套路”的不止他一人,同楼栋的七旬老人杨爹爹也是受害人。二人遭遇如出一辙,双方均拨打过湖南电视台某频道里的电视购物电话,所购手机和手表也一模一样。

9月24日,记者先后拨打李爹爹提供的“400”和“010”电话。其中,“400”开头电话中,同样听到“您的电话已被记录,我们将24小时给您回电,请勿重复拨打”的语音;“010”开头的电话则回复,该电话是手表销售电话,与广告中的手机销售方无任何联系。

记者把李爹爹所购手机拿去检修。手机维修人员表示,该手机既无品牌标识,又无厂名、厂址和电话,完全是一个“三无产品”,质量根本无法保证。

律师提醒

电视购物需谨慎

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洁表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电视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广告主的真实信息,如果不能提供,则要承担现行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消费之前最好核实商家的相关信息,收货时先验货,再付款,并索取发票等消费凭证。

来源:株洲晚报

审核:罗小玲

编辑: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