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爹猥亵15岁干女儿!”江苏扬州,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猥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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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扬州女子李某15岁的女儿独自一人在家时,被男子吴某猥亵。期间,李某的女儿为了反抗,拿出一把手工刀后,吴某才放弃侵犯行为。

李某报警后,吴某开始想否认其猥亵行为。但家中的监控清楚记录了吴某的“兽行”。后吴某因猥亵他人,被警方行拘8日。

李某认为对吴某的处罚过轻,已明确表示准备起诉吴某。

大家是否好奇,吴某为何会出现在李某家中呢?这一切皆因吴某的身份是被侵犯女孩的“干爹”。也就是说,这起猥亵案,是熟人作案。

以案说法:

1、能被称为“干爹”的,必定是李某的熟人,而且还是从小看着女孩长大的长辈。作为孩子的长辈,居然能做出如此令人发指的兽行,行拘8日,个人认为确实值得商榷!

2、从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警方对其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其实该条例的最高处罚是行拘10-15日,但是处罚依据需要有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等严重情节。也就是说,警方认为吴某的行为,还不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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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猥亵他人的与强制猥亵的区别是什么?

从处罚来看,前者是违法治安案件,后者是犯罪刑事案件。

从行为来说,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强制”。强制指的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猥亵女性的行为。除此以外,利用与女方的特殊关系(比如上司下属关系、师生关系、长辈与晚辈关系),迫使女方不敢作出反抗的,也可视为强制!

如认定为强制猥亵的,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

如有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或构成其他恶劣情节的,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

4、如何认定吴某是想猥亵还是想强奸?

这就需要看吴某的主观故意了。比如说吴某的作案动机是想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但由于受害人拿起美工刀拼死反抗,吴某未能得逞,这种情形属于强奸未遂。

如果吴某的主观故意只是想猥亵受害人,只要吴某的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则以强制猥亵罪追责。如认定不构成犯罪的,那就只能治安拘留了。

除此之外,也可以从行为来推断是否构成强奸。比如说行为人一开始并不想强奸,但其实施了强奸行为,亦以强奸追责。但就本案的监控录像来看,个人认为,除非吴某供述其主观意志是想强奸,否则很难认定其构成强奸。

5、如李某对吴某的处罚不服,可用“刑事自诉”的自救途径,起诉吴某,对其进行追责,但刑事自诉需要进行举证。虽然认定吴某强奸未遂有一定的难度,但通过监控视频来看,认定吴某为强制猥亵还是有机会的。

人们常说为母则刚,大家支持李某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自诉”吴某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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