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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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关系,笔者经常关注各类银行贷款案件,自认为对各类银行贷款案件的发生原因、作案手法、案件特征等也算是小有研究。正所谓大道至简,对银行贷款案件研究越多、越深,笔者越来越坚定一个观点:任何银行贷款案件后面几乎都有银行员工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甚至道德风险,贷款案件涉及客户数量越多、金额越大,客户骗贷手段就越简单粗暴,骗贷技术含量就越低,银行员工陷的也就越深,银行员工道德风险自然就越大。本文分享一名客户通过向一家中小银行两名中高层行贿303.6万元,频繁利用空壳公司成功骗取银行贷款38户、金额2.8亿元,最终造成2.74亿贷款本金未归还的银行贷款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朱某利伙同高某等人,利用与贷款并无关联的所谓贷款主体身份,编造虚假贷款理由,由朱某2(另案处理)及高某等人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并与融资性担保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和该公司攀西地区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融资担保2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某(另案处理)及银行工作人员毛某等人共谋,由1担保公司和2担保公司向甲银行提供担保,以不同的贷款主体向甲银行骗取贷款38起,骗得资金共计28120万元。案发前,尚有本金27428.48万元及利息13813.86万元未归还。甲银行被骗的款项由朱某利与陈某、张某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款使用。高某等人明知朱某利无真实合法的贷款事由,贷款资料系虚假的情况,仍向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并且明知被朱某利利用该个人身份信息形成所谓的贷款主体的前提下,还主动自愿前往甲银行对贷款进行签名确认。

朱某利骗贷手段大揭秘

(一)腐蚀银行两名中高层员工,打通银行贷款审查审批环节

为了确保能够从甲银行骗贷成功,多次向甲银行副行长陈某(已判刑)、甲银行小客户中心主任毛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金额303.6万元,其中,向毛某行贿金额人民币278.85万元,向陈某行贿金额人民币24.75万元。行贿方式主要有直接送现金(时间节点:贷款审批时、毛某女儿结婚时、陈某打牌时)、送房、安排陈某及毛某家人国外旅游。除此之外,朱某利还帮助毛某骗取本行贷款资金1190万元,用于毛某投资。

点评:毛某、陈某能够被朱某利腐蚀,并不是朱某利行贿手段有多高明,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毛某、陈某缺乏对银行工作敬畏之心,陈某因受贿246.85万(注:包括朱某利行贿的24.75万元)被判刑四年,毛某除受贿外还骗取本行贷款资金1190万元。

(二)利用甲银行对贷款额度管理差异,两头同时骗取贷款

朱某利在甲银行骗取贷款时,甲银行设立了小微贷款中心,小微贷款中心由毛某负责,从骗贷具体情况,可以初步推测小微贷款中心贷款权限为500万元;陈某作为副行长,分管大额贷款。毛某骗取贷款金额大于等于1000万元的有七户、贷款总额为13500万元,其他小于等于500万元的有31户、贷款总额为14620万元。

点评:银行对贷款管控不管以金额大小进行分头管理(如甲银行),还是以对公对私进行分类管理(注:目前不少银行都设立零售部及公司部),关键在于分工不分家,要以客户为中心做好统筹管理,强化部门之间的业务及风险协同。

(三)贷款主体、贷款用途、贷款资料等全部造假

朱某利骗取的38户贷款主要为公司贷款、自然人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其中大部分贷款都是使用空壳、虚假的公司和个体经营户,虚假的自然人经营项目,哪些为了贷款而设立注册的公司往往是在注册时间不足半年就到甲银行贷款,贷款资料也都是虚假的,贷款资金也没有用于这些贷款主体的实际经营使用。

点评:大量客户存在贷款主体、贷款用途、贷款资料等问题(注:可以称之为三假)时,背后基本上都有银行员工配合。正如朱某利所言,需要贷款时,他就会事先跟毛某或陈某联系贷款的情况,他们向切记了解贷款的真实用途,朱某利就如实告诉他们,他们就会安排贷款中心的客户经理,我安排人员按银行的要求做好贷款资料交给客户经理。正是有了毛某及陈某大力支持,朱某利的“三假贷款”才能一路绿灯通行。

(四)不断更换营业执照,简单至极的应对银行贷前现场调查

当甲银行客户经理拿到朱某利交给的贷款资料后,按规定需要贷前现场调查。朱某利应对银行贷前现场调查的方式在其供述中给予披露:客户经理收到贷款资料后,就进行贷前审查,朱某利就会安排公司员工欧某等人将要贷款公司的营业执照挂在西昌市或者煤炭疗养院的办公地点,让银行客户经理去调查;如果是个体经营户贷款的就会根据个体经营户的经营项目联系朋友的门市将要贷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执照换上去让客户经理调查。

点评:朱某利应对银行贷前现场调查方法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仅仅只是在调查现场挂上贷款主体的营业执照。从这点来看,客户经理现场调查完全是流于形式,仅仅只是到了现场,至于其他的完全没有考虑,客户经理存在严重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38户贷款均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朱某利骗取的38户贷款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两家担保公司愿意提供担保的原因也很简单,他们需要使用朱某利骗取的贷款资金一半,其中一家担保公司法人代表房某为贷款担保业务而贿送甲银行副行长陈某134万元好处。

点评:对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笔者观点就是一个:银行应全面退出私人控股的担保公司合作,严格控制国有控股的担保公司额度。(注:理由在以前的文章已有论述,此处不多说,另外判决书也披露了甲银行在2014年就全面退出私人担保公司业务合作)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川34刑初110号《朱某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川34刑初176号《朱某利、高某、王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川3432刑初1号《陈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总结与启示

从上述分析来看,朱某利骗贷手段并不高明,甚至可以说很LOW,但为何能一路绿灯放行?个人认为还是在于我们银行员工自身,毛某、陈某对银行工作毫无敬畏之心,完全把银行工作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在他们俩的关照下,其他银行工作人员也放弃了最为基本的风险合规底线:贷款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只看各类资料有没有,丝毫没有考虑资料是否真实?是否完整?是否合理?更谈不上对客户资料的分析;客户现场调查,只在乎现场,至于调查那就是另外回事,甚至连调查流于形式都说不上,至于现场是否为客户本人所属?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这些就根本没有考虑过。

最后,我还是要与我们广大银行信贷从业者分享我说过N次的那句话:不管我们身处银行那个层级,敬请始终怀有对银行工作的敬畏之心,始终坚守风险合规底线,当我们无法做到时,为自身长远考虑,请自行远离金融行业,否则厄运找上门几乎是必然发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