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一则关于复旦大学3名在读研究生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的处分通报引发关注。复旦大学官微24日下午回应此事,称处分通报属实,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学校给予涉事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并在校内相关单位公告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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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是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处分如下:

复旦大学2019级博士研究生陈某,在2020年9月26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级硕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级硕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而校方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上述三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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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肯定复旦大学的态度,但是对于这样的处分我个人觉得不合适。

被处分的三个研究生都是成年人,作为完全行为责任人,违反社会公序良德甚至违法违规,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学生犯错误,学校难逃干系,学校不仅仅是教育更是育人的地方,三名学生犯错已经被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作为学校应该严肃处理,但也应该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毕竟都是成年人,也有需求,说到这里我想问一下,作为学校是否尽到了关心和关注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了若干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其中之一就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但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可以”,这就意味着,学校在制定相关规定或者在学生进行处理的时候,有一定的裁量权。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学生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学校就可以开除,而是要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可以。那么,这三位被开除的研究生,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程度了呢?
显然是学校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简单粗暴,有很明显的甩锅嫌疑。

同时,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张贴三名学生的处罚决定,是否侵犯学生权益也值得商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该规定明确规定了送达方式,如学校未依次进行相应步骤的送达,公开张贴公告于众的做法则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不禁想问,复旦大学你们这样简单粗暴的处置,虽然撇清了关系,但是尽到了你们相应的责任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