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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近日,乐清市检察院对一起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提出上诉的案件提出抗诉

案件回顾 认罪认罚

案件的经过,要从今年3月份说起......

尹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抓获归案后,尹某承认自己贩卖3.8克毒品给他人,侦查机关认定尹某贩卖毒品数量为3.8克。但殊不知,根据证据显示,尹某从他人处共购得毒品45克。“根据规定,贩毒人员购得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因此,检察官认定尹某贩卖毒品45克,尹某不同意认罪认罚,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九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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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尹某通过其辩护人表达了愿意认罪认罚的态度。开庭前,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尹光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尹某的坦白情节、立功情节、认罪认罚情节,乐清市检察院将量刑建议调整为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的一审判决采纳了乐清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于2021年9月3日,判处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后反悔上诉 检察院提出抗诉

案件本该就此结束,但尹某收到判决书后突然变卦,以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异议为由提出上诉。

对尹某一审刑事判决进行审查后,乐清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尹某在一审宣判后,无正当理由上诉表明其不认罪认罚的主观心态,违背了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量刑的条件已不存在,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导致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均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9月15日,乐清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Law

检察官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适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回归社会,但对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一审法院轻判,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心存侥幸、不真诚认罪悔罪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将依法打击,适时提出抗诉,维护法律尊严,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来源丨赵聪 编辑丨郑佩娜 郑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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