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3日上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政协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袁仁国受贿案,对被告人袁仁国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袁仁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8年,被告人袁仁国先后利用担任贵州省茅台酒厂副厂长、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获得茅台酒经销权、分户经销、增加茅台酒供应量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9亿余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仁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袁仁国受贿2050万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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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就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现在很多人不了解的是,为什么被告人受贿数额上亿都不判处死刑呢?更有人质疑为什么有的官员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就被判处了死刑、,一些受贿数额上亿的被告人却没有被判死刑,这岂不是刑罚适用的不均衡吗?

要回答以上问题,我们要先了解一下我国对死刑适用的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可知,我国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简单来说就是,死刑应该只能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便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作为剥夺被告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处罚方法,通常情况下,应该适用于严重的暴力犯罪,而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不应该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虽废除了刑法中不少死刑条款,但却依然对贪污受贿保留了死刑。究其原因,可能是相比一般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更可能使国家丧失公信力,动摇统治根基。但即便如此,出于慎用死刑的考虑,也只能对其中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

由此,上述问题就变成:犯罪数额的多少能不能用来判断行为人罪行极其严重。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一个贪污受贿几十万、几百万的官员,不论其行为恶劣程度,还是对法益所造成的损害都很难与贪污受贿数额上亿的人相提并论。正因为如此,刑法根据贪污受贿的数额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区间。虽然数额是量刑时要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但却不能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在决定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更是要结合其他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由此可见,在是否适用死刑问题上,除犯罪数额外,还要对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利益损失予以考虑。像是行为人是否曾经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赃款赃物是否用于非法活动、是否如实交代赃款去向等都从不同层面反映出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而在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部门,即便行为人受贿数额相对较小,也可能造成极其重大社会影响,给老百姓造成重大的损失。例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就因受贿(六百余万)和玩忽职守被判处死刑。原因在于其擅自降低审批药品标准,后被揭发部分药厂虚报药品资料,其中六种是假药。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以及“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欣弗注射液事件”,导致十人死亡,多名病人出现肾功能衰竭。

再来看本案的被告人,虽然受贿数额上亿,但终归只是个卖“饮料”的企业。即便其受贿后为他人谋利益,后果也很难达到危害国计民生的程度。更何况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明显降低,减少甚至是避免了损害结果。作为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也要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蓝秦律师刑事法律服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