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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买房讯 近日,山西乐居从山西省发改委官网获悉,《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出炉。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个部门。

《办法》表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办法》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在线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

《办法》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阶段的监督管理内容。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二)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质或资格要求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行政监督部门在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三)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在资格审查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二)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在开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在评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在定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合同价款、签订时间、合同期限等合同订立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

(三)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发包、分包情形;

(四)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领域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以下是《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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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