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肇事逃逸,两项严重的交通肇事情节,集中在辽阳司机韩某一个人身上。他醉驾撞死骑车人后,驾车逃逸又再次撞车。2021年9月,韩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3年。

韩某1991年出生,家住辽宁辽阳太子河区。

2020年11月18日23时17分许,在辽阳市白塔区,韩某醉酒驾驶轿车沿武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顺城街口北侧20米处,与由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内推自行车的被害人顾某相撞,致被害人顾某受伤。经辽阳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19日13时30分死亡,韩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韩某与被害人顾某相撞后驾车离开现场,然后继续向北行驶到武圣路二道街口处与柳某驾驶的车相撞,致车辆损失。

肇事车辆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死者顾某出生于1982年2月27日,有父亲、母亲、丈夫和儿子。

案发后,韩某已与二起事故的当事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辽阳白塔区法院一审认定,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付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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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韩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国家命令的禁止性行为,属于保险免责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醉酒行为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时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财产损失不属于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不应在交强险垫付范围内。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韩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连续两起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判判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家属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近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