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北京市丰台区一男子酒后开车上路,造事后逃逸,导致两人死亡,两人受伤。2021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事故的起诉书,还原了案发的全过程。

姜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丰台区。

姜某某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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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20年7月3日21时许,姜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沃尔玛超市停车场,酒后驾驶京N牌照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在此停放的皖K牌照的大众轿车发生剐蹭,姜某某赔付车主500元作为修车费用,双方调解后,姜某某开车离开。

当车开到丰台区西四环外环岳各庄桥时,又追撞到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J的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尾部,事发后,姜某某不但没有下车,反而加速向北沿着四环方向逃逸。

行驶至丰台区樊羊路郭公庄幸福家园小区东门外时,将行走的路人刮伤,又将路边停放的一辆环卫三轮车撞坏。

此时的姜某某还心存侥幸,没有将车停下,继续逃逸,逆行至房山区长阳镇京良路长于北桥时,把张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车牌号为京N的奔驰牌轿车撞翻,造成她的丈夫庞某和五岁的儿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致奔驰牌轿车损坏。姜某某弃车逃逸,第二天被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4mg/100ml。

经鉴定,庞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他的儿子符合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庞某的亲属与姜某某、柏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姜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姜某某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停车场发生剐蹭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在多条道路上行驶,其间闯红灯、逆行等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先后发生多起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伤、多车损坏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姜某某表示认罪,积极赔偿并与庞某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庞某近亲属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姜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