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日,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莱特公司)收到了来自西峡县法院的判决书。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因为原一审二审采信违法证据被河南省高院驳回的案件,被指定西峡县法院重新审理后,依然没有纠正错误排除非法证据,而且让违法证据成了主要判案的依据。有法律界人士看到西峡县的判决后哭笑称:“河南高院的脸被西峡县打得啪啪直响,估计河南省高院的法官会气得满眼冒金星”。

2019年12月3日,头版头条以《河南南阳中院用“违法”鉴定报告作为判案依据遭公众质疑》为题披露了该案的重大疑点。彼时,卧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委托了河南精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西区”做司法鉴定。然而,鉴定单位却与海昌房地产私下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而且在合同的附加条款约定“咨询人审定的金额多少,必须先经委托人同意并提出修改后方可出具鉴定书,如双方存有争议,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但委托人需以现金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三日内先支付五万元,出来鉴定意见书后再支付现金壹拾万元(只开收据)作为奖励。”

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有其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委托人本身不是当事人,所以不能按照某方当事人的意愿来做造价。

头版头条报道发出后,案件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10日,作出“亲自提审本案”的裁定。

2020年6月28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作出裁定。河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1913号民事判决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11月27日,因管辖权问题,本案移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处理。

2021年4月26日,贝莱特公司与河南南阳海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西峡县法院开庭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涉案项目已经被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作出了官方结论,本项目的使用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受益公司也因此拿到了部分国家补贴。但西峡县法院对该环节的论证仅仅是一笔带过,给人的感觉是海昌房产就是为了“骗取”补贴。另外,由法院合法委托的权威鉴定机构也对后来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地质勘探并说明了原因。

按照正常人的逻辑,政府部门的权威和司法的严肃性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法也不能挑衅的,但西峡县法院却堂而皇之地以各种理由给否定了。

放眼全国,很多法院都在创新工作机制,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公众期待西峡县法院认真审查证据,并作出公正的判决。未曾想西峡县法院仍然采信了‘违法证据’且否定了合法的鉴定。”一直关注本案的媒体人张春法认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仔细看判决书就会很容易发现,西峡县法院根本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用一己之力把河南司法一潭清水给搅浑了。

目前,贝莱特公司已经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头版头条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徐耀德)

【锐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党纪法规既是“紧箍咒”和“安全阀”,更是“防腐剂”和“护身符”。因为缺少对人民、组织、法纪应有的敬畏,少数人转而拜倒在金钱、美女脚下,在贪腐之路上越滑越远,最终堕入无底深渊。

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案件定性和定量的关键,而法官对案件的裁量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已经超越了法定证据主义时代,转向自由心证方式。这原本无可厚非,但在铁的证据面前,部分法官仍然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那就不是对法律的理解问题了。

纵观落马官员特别是司法系统落马官员的堕落轨迹,莫不肇始于信阳的坍塌,初心使命的丧失。只有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才能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相关阅读:陕西法制网

《判了!南阳海昌房地产向市委副书记陈光杰行贿205万在三亚买房!》

根据网上公布的《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单位行贿罪叶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叶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422刑初371号,案由:单位行贿罪,裁判日期:2017-12-26。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黄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9月8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叶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及被告单位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昌公司)为谋取在工程项目上的不正当竞争优势,先后向时任南阳市副市长的陈光杰行贿205万元,其中200万元以垫付购房款的形式进行。黄某某、赵某、吴某、陈光杰的供述共同证实了黄某某支付200万元在海南三亚市购买房产一套,并将该房产送给陈光杰、赵某夫妇,后由赵某支付剩余房款198万多元的事实,尽管在供认的事实细节上有不一致之处,但不影响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及被告单位河南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海昌公司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请求对其免除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海昌公司原董事长)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7月11日,据河南省纪委消息:经河南省委批准,河南省南阳市委副书记陈光杰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1月,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陈光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纪委通报了三起省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其中南阳市委原副书记陈光杰违规收受礼金等问题。2003年至2015年,陈光杰在担任南阳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等职务期间,借春节、中秋节、生病住院之机,违规收受41人所送礼金共计147.2万元及价值5万元购物卡,其中,党的十八大后收受礼金7万元及价值2万元购物卡。

陈光杰籍贯:河南省信阳市准滨县。

陈光杰年龄:1959年12月出生。

陈光杰职务:河南省南阳市委副书记。

陈光杰级别:副厅级。

陈光杰工作简历:陈光杰历任河南省信阳市准滨县防胡乡办事员、副乡长,准滨县计委主任,准滨县栏杆乡党委书记,准滨县政府县长助理,准滨县副县长,信阳县委副书记,县长,信阳市平桥区委副书记、区长,信阳市平桥区委书记,南阳市副市长,南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南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南阳市委副书记。2015年7月11日陈光杰被查。

陈光杰后台背景:网传陈光杰“后台很硬”、“背景很深”,却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陈光杰妻子:未知。

陈光杰儿子女儿:不明。

陈光杰情妇情人:有传陈光杰情妇数量不少、包养情人,但无法核实真伪。

履历

1987.09—1981.07,开封师范专科学校中文专业学生

1981.10—1984.05,淮滨县防胡乡办事员、副乡长

1984.05—1985.04,淮滨县计委主任

1985.04—1988.07,淮滨县栏杆乡党委书记

1988.07—1990.05,淮滨县政府县长助理

1990.05—1996.02,淮滨县副县长(1989·09-1992·07河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函授学习)

1996.02—1998.08,信阳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8.08—1998.10,信阳市平桥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8.10—2003.11,信阳市平桥区委书记

2003.11—2006.12,南阳市副市长

2006.12—2011.08,南阳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09—2014.02,南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4.02—2017.01,南阳市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