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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淮滨县法院一份(2020)豫1527民初2688号普通的民事判决书却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

判决书上事件描述为:原告淮滨农商行公司与被告张耀与2015年3月29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耀向原告借款1600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15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9日,贷款利率为月息4.791%0,付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曹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被告董明翠签订了《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承诺与张耀共同偿还借款。被告曹鑫与谢侠系夫妻关系,被告谢侠在《担保人配偶承诺书》签字,同意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3月29日,原告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向被告发放1600万元贷款。截止2020年8月26日,被告张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

这份看似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细品下来却是没有那么简单,此案充分暴露出淮滨县农村商业银行存在诸多疑问。

一个普通的农民无任何抵押和资质,仅凭一个担保人就轻易的在该行一次性贷出1600万元。这是怎么做到的?

有过贷款经验的人都知道,但凡是在银行贷款银行方面都会要求贷款人提供大量相关资料证明,经过贷款前审查、贷中审批等程序,前前后后审批发放都要经过一定时间。然而此案的借款人当天办理当天就放款了?

借款人与淮滨农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2015年3月29日起期限为5年,然而借款刚刚1年多2016年12月30日就由一个连借款人都不知道的账号替借款人还款1000万元?

通过以上的疑问不难看出淮滨县农村商业银行似存在十分严重的问题,国有资产的流失,账目管理的混乱,资产监管形同虚设,这样的事件是个例还是大量存在?事件幕后是否存在利益输出?责任人是否已经触犯法律?真是细思极恐!

种种疑问希望相关部门重视、警觉、彻查,小编将持续跟踪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