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渔政管理处长聂某,非法索取他人贿赂,还收受某村给予的六千亩海域无偿使用权。此外还和他人共同受贿。2021年9月,聂某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刑12年。

聂某,1960年出生,原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于2020年8月28日被丹东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

2007年5月至2018年4月间,聂某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职务,负责渔政管理处的全面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资源费、工作安排等事项上为杨某、张某、周某等人牟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此外,聂某还利用本人职权为辽宁省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谋取利益,收受獐岛村给予的5997.86亩海域无偿使用权,经辽宁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海域租金价值755.72万元。聂某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5.72万元。

杨某等人是为了办理临时捕捞许可证,分别向聂某行贿2万元不等。而山东烟台山东烟台派格船舶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则是请托聂某帮助其介绍船舶图纸设计业务。在2009年7月份,丹东海洋渔业局船检处副处长江某收受李某送给其和聂某的人民币22万元,后江某分给聂某11万元。

此外,2007年,聂某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江某的请托,为江某朋友周某取得两个造船网具指标提供了帮助。后收受周某给其的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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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还帮助他人违规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以借款为名索要人民币60万元。后其中40万元用于交付购房尾款,20万元用于其个人理财。

至于受贿金额最大的一笔则是在2008年。聂某安排时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由某帮忙申请一处浅海,为其个人搞海域养殖。同年,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村主任为村里争取浅海使用权找由某寻求帮助。由某与聂某沟通后,聂同意由某接受獐岛村村主任请托,獐岛村答应事成后分一部分海域使用权免收租金给聂某使用。

后聂某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和由某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的职务便利,安排由某找到时任东港市分管海洋与渔业局副市长、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主管浅海审批工作副局长、海洋科科长,帮助獐岛村获得1.47万亩海域使用权。后聂收受獐岛村给予的自2009年至2017年间5997.86亩海域的无偿使用权,在其使用期间,聂仅按每亩10元标准上交海域使用金,未上交海域租金。

经鉴定,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海域租金价值755.72万元。

案发后,丹东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聂某涉案财物100万元,查封其房屋一处。

监察机关还查明,聂某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工作人员采取通过虚开执法船燃油费发票、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形成单位账外资金,用于单位花销,并安排时任该单位副处长吕某保管。至2018年6月,仍有122万元在吕处保管。2018年4月聂某内退,2019年12月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撤并后成立丹东渔业发展服务中心、2020年4月聂正式退休,在上述期间内聂均未将剩余122万账外资金的事情向他人报告或者上交单位,且多次授意吕对这122万元账外资金保密,吕表示同意,二人将这122万元公款予以侵吞。

经辽宁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吕在2010年5月至2020年9月初保管的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账外资金收入总计483.72万元。。

案发后,该122万元被振兴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吕某个人也曾多次受贿。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聂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5.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吕某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聂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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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收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聂某上诉,称自己没有受贿。部分贿款系借款已归还,其没有收受獐岛村给予的免交海域租金好处,未贪污小金库。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