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起诉书中了解,宜昌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1人被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警察调查认定:被告人芦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宜昌1人被撞,抢救无效死亡
芦某某驾驶大型挂车行驶撞车
(图片源自网络)
2021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芦某某驾驶鄂E****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E****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宜施壮”肥料厂出发沿276省道往当阳市方向行驶。
发生车祸,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图片源自网络)
当行驶至276省道21.3公里处夷陵区龙泉镇香烟村“大千园林”丁字路口加速超车时,与前方左转弯的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鄂E****7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刘某甲、乘车人幸某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被害人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图片源自网络)
2021年2月4日,被害人幸某某因头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2309中国检察网9月24日最新发布案件详情
被告人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太子桥社区**组**号,住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太子桥社区**村**号。
芦某某被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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