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为推进我市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1〕1号)文件精神,我市拟征收高州市石仔岭街道茂岭村、坡心村、塘背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共46.8948公顷。另收回石仔岭街道办事处属下的国有土地0.9314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批次)名称:高州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茂高快线石仔岭街道茂岭村、塘背村、坡心村地段。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地涉及石仔岭街道茂岭经济联合社及茂岭村茂一(1)、茂一(2)、茂一(3)、茂二(1)、茂二(2)、茂二(3)、茂二(4)、茂三、茂五、茂六、坑垌一、坑垌二、坑垌三(1)、坑垌三(2)、坑垌三(3)、坑垌三(4)、坑垌六、坑垌七、坑垌八、石头岭经济合作社,坡心村坡心、丁塘、郭屋经济合作社,塘背村肖山、秀观经济合作社等村集体,总面积46.8948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耕地86.247万元/公顷;园地63.9万元/公顷;林地30.3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3.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6.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耕地、其他农用地均按2.25万元/公顷;园地、林地、未利用地均按1.5万元/公顷计补;建设用地不计补。
五、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一)货币安置;(二)农业安置(村集体内部对承包的土地自行调整安置);(三)留用地安置;(四)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石仔岭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八、本公告期限为15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如对批准征地有异议,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7)〔2021〕1号征地批复向批准机关申请复议。
九、联系电话:0668-6664957(市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1〕1号)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