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四川若尔盖县检察院依法公开了一起妨害公务罪的案情细节。男子杨某某因为亲属的儿子和同学打架死亡,以“交出凶手”为借口围堵学校,攻击民警。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杨某某,男性,1980年出生,住若尔盖县。2021年5月31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有前科。

2015年10月12日凌晨,因杨某某的表兄尚某某的儿子在县中学与同学打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等人以交出凶手为借口,在校门口聚集,用语言及暴力手段挑衅处警民警,妨害其执行公务。

民警曾某某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法鸣枪示警,杨某某持刀同罗某某对其追赶未果,随即返回县中学聚集,同他人围攻前来现场处警的泽某甲。杨某某持刀攻击泽某甲,并向泽某甲打了一拳,其他聚集围攻人员也多次用石头攻击泽某甲,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致使泽某甲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泽某甲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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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杨某某接受他人提议,积极伙同罗某某、泽某乙等人聚集在派出所110值班室,以交出凶手和鸣枪的警察为由,对值班室内的民警肆意谩骂,并同罗某某、泽某乙等人冲撞值班室备勤室,与在备勤室休息的泽某甲争吵,妨害派出所执行公务,致使派出所门及标识字体毁坏。

检方认为,杨某某同罗某某持刀对依法鸣枪示警的警察进行追逐,并伙同他人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围攻、殴打,致使泽某甲轻微伤的损害后果,以及杨某某接受他人提议,积极伙同罗某某、泽某乙等人聚集在派出所110值班室,妨害派出所执行公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此案已经被依法公诉至若尔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