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永嘉县公安局正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引发“9.19”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村沿河路民房火灾事故的违法行为嫌疑人周某处以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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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9日14时13分,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村沿河路22号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8名人员被困,其中2名人员跳楼逃生,其余6名人员被消防指战员救出。

火灾事故发生后,永嘉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组织人员对本次火灾进行调查,并查明当天下午,周某擅自把牌号为(永0035868)的电瓶车电瓶拿到瓯北街道罗浮村沿河路22号民房一楼楼梯口位置进行充电,后电瓶车电瓶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并导致了火灾事故发生。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过失引发火灾。在火灾原因查明后,永嘉县公安局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11日处罚。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不少城乡居民习惯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停放、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一旦起火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烟气在很短时间内充满整个空间和通道,导致人员疏散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据统计,2009年以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70余起,死亡近400人。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6500余起,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编辑:raypon

审核: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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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掌上温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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