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开除的三名学生中有一名博士、两名硕士,其中这名博士曾是复旦的“红人”,连续两年在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中获得一等奖,还曾获得全国创业计划竞赛金奖,发表过多篇论文,在开学典礼上被校长点名表扬。

曾经获奖无数、曾经是天之骄子,如今因嫖娼被开除学籍,令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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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三人因嫖娼被学校开除学籍,且嫖娼行为被实名公示,人尽皆知,校方的这种处理方式在法律上说得通吗?是否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呢?

首先,开除学籍有据可依:

因嫖娼被开除学籍,单就处理结果来说,学校的处理决定是否有据可依?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三)项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人嫖娼行为肯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且三人都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但处罚有轻有重:博士陈某被“行政拘留三日”、研究生李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研究生葛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

单从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来看,博士陈某的处罚最轻,仅拘留三日,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要求“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这一点来看,对陈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好像有点严重了,但复旦大学有自己的“校规”: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校规”规定只要是存在“嫖娼”行为就应该开除学籍,因此无论情节较轻或恶劣,三人被开除学籍是有据可依的。

另外我们注意到一点,三人嫖娼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同一时间,不是“组团”去的,而是有先有后,分别是在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26日和2021年1月13日,这说明“嫖娼”不是偶然事件、不是个例,学校这次重拳出击目的是打击该违法行为,开除学籍能起到最大的警示作用。

第二,公示开除决定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学生虽然有错在先,开除学籍也有据可依,但是将处罚决定在学校公示栏上予以张贴,且明确公示出了学生的姓名和学号,这种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该“规定”对处分决定的下达进行了明确规定,优先“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只有在联系不上的时候才能以“公告方式送达”,而三名学生并未毕业离校,都是在读学生,恐怕很难够得上“难以联系”吧?此时用张贴的方式公告自然是说不通的。

学校对公告行为给出的解释是“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没有刊发在网络上”,这就更牵强了,在公示之前还有三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留置、邮递”,这三种方式学校都尝试了吗?

再者,即便公示范围只是校内,校方恐怕也不会不知道网络信息时代中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面,如何保证该信息的传播范围仅局限于校内?对于“范围只是校内”的说法有点自欺欺人的意思。

此外,《民法典》也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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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三名学生有错在先,处理结果有法可依,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校方通过公式的方法来达到“警示作用”实则是在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还值得商榷。

如果校方真的想起到“警示”的作用,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隐去姓名和学号,而不是不经加工的、大张旗鼓的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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