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讯 9月25日,本报从巴中市人民政府获悉,巴中经开区7·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报告显示:2021年7月21日11:10左右,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筑工人郑某某从1#楼15楼坠落至1楼地面,经巴中骨科医院120急救医生现场检查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布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事故单位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康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55764653R。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天恒花园。

事故项目为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位于巴中经开区,由巴中市泰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据查,为顺利实施泰诚·中央公园项目,便于现场管理和税费缴纳等,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任命陈水平为中恒集团巴中分公司监事长,负责中恒集团巴中分公司全面管理工作,任命肖洒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经理。

2021年7月21日11:10左右,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人郑某某在泰诚·中央公园项目1期工程1#楼15楼实施外墙砌筑码砖时,从15楼外墙爬架工作平台坠落至1楼地面。

在15楼从事搬砖、拌灰等工作的小工孙继莲看见郑某某从外墙爬架工作平台掉下去后,立即呼叫同在15楼从事砌筑工作的砖工魏从国和张勇,魏从国电话报告了砖工班组长杨仁文,杨仁文随即报告了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杨若崴,杨若崴接报后边跑向事故现场边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电话报告公司安全负责人黄金义和中恒集团巴中分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水平。杨若崴赶到现场后,看见郑某某侧躺在地面一动不动,叫喊无应答。2021年7月21日11:26,巴中骨科医院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经急救医生现场检查确认:郑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布死亡。陈水平立即向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也向中恒集团做了汇报。巴中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时新派出所、刑侦大队接警后赶赴现场,经调查勘验排除郑某某从15楼坠落事故为刑事案件。中恒集团巴中分公司立即组织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通过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了善后处理协议。

经勘查发现,事故中心现场位于泰诚·中央公园项目1期工程1#楼,1#楼坐东朝西,在建框架结构。在1#楼西侧地面处发现一处血泊、一只迷彩胶鞋、一把砖工刀、一把黑色电瓶车钥匙。通过施工电梯到达15楼,在15楼西南角能看见郑开明当天已经砌筑的外墙砖工作面。15楼至19楼外墙四周安装有用于安全防护的电动外墙爬架,爬架四周铺设有密目网,爬架底部平台铺设有1.5厘米厚的木板,既作为硬防护防高空坠物,也作为外墙施工工作平台。当天在郑某某工作区域爬架底部平台有1.3×0.5米的木板缺失形成的空洞(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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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1.郑某某无视安全风险,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绳。

2.爬架平台铺设的木板未固定,平台下面未设置防止坠落的安全网。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

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止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外墙飘窗台砌筑未制定施工方案,风险隐患排查不彻底,在施工中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交底。

经调查认定,巴中经开区“7·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报也再次提醒高空作业企业及个人,“隐患就是事故”,要及时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请大家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禁以“包”代管,严禁“虚化”安全,坚决防范高坠事故的再次发生。

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郑某某,男,57岁,负本次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鉴于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2.王康华,男,37岁,中共党员,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系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在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当天未实际到岗履职,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严格实施和督促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本次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陈水平,男,50岁,群众,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监事长,负责中恒集团巴中分公司全面管理,负本次事故的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4.肖洒,男,30岁,中共党员,四川省渠县汇东乡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5.黄金义,男,51岁,群众,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安全部部长,巴中经开区泰诚·中央公园项目专职安全员,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6.杨若崴,男,26岁,群众,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泰诚·中央公园项目1#楼施工员,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该公司在实施外墙砌筑作业时,未制定施工方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2016)4.2.1规定落实洞口作业应采取的坠落措施“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防止盖板移位”;未严格教育和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则、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巴中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中国基建报》韩渝生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