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抢劫、强奸多人获刑13年!”吉林长春,96年出生的男子李某,用社交软件认识三名女性后,与三人独处一室。后李某对三人实施强奸,并对其中两人进行抢劫。李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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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11月10日,李某与社交软件认识的女子金某见面后,以手机没电需要立即充电为由,进入金某家中。随后,李某提出想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李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金某发生了性关系。

二、去年1月5日,李某与网上认识女子杨某见面后,又以手机没电需要立即充电为由,与女方杨某来到了旅馆房间。进入房间后,李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过程中,李某使用手机拍下女方裸照,用以要挟女方不许报警和索要钱财。后李某以手被女方抓伤为由,逼迫女方支付了300元“医药费”。

三、去年4月4日,李某与网上认识的长春女子杨某甲见面后。以天气冷,想找个暖和一点的地方落脚为由,与杨某甲开房。进入房间后,李某胁迫女方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不知羞耻的李某便提出让女方支付其开房费用,遭到拒绝后,李某殴打女方,并抢走女方现金200元。(来源:半岛晨报)

以案说法:

1、我很想知道,难道吉林地区的公共场所,没有充电宝可以租借么?李某居然可以用这样的借口,连续骗得两名女性独处一室。女方的警惕性,让人担忧啊!

毫无疑问,李某的行为是要受到惩罚的。但三名女性这么轻易就上当了,值得我们深思,同时也应警醒各位,防人之心不可无!

2、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处有期徒刑3-10年。但如有强奸妇女多人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情节恶劣的、造成女方重伤或死亡等法定从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本案李某强奸女性金某、杨某、杨某甲等三人,属法定“强奸妇女多人的”从重情节,因此,李某的强奸罪刑罚,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李某还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将他人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3-10年有期徒刑。

本罪有一特点,即只要行为人主客观构件构成抢劫,所抢财物价值不影响定罪。意思就是说,只要是抢劫行为,如无从轻刑情节,抢劫一元,也要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除此之外,如有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等情形的,还应从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有抢劫造成他人死亡等恶劣情节的,最高可处死刑。

具体到本案,李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杨某300元,抢劫杨某甲200元,均构成抢劫罪。但抢劫两次还不构成“多次抢劫的”,所以李某的抢劫刑罚是在有期徒刑3-10年这个幅度。

4、综上,李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李某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受害女性全是李某网上认识的。由此可见,网友见面所隐藏的风险不容小觑。借此提醒各位女性网友们,与男网友见面时,切勿轻易听信对方的任何理由与其独处一室,以防对方另有企图,从而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损害。

大家有没有见网友的经历?欢迎大家评论区分享自己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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