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没有感情,离婚了,为什么要复婚?”上海一对夫妻,小刚和小敏为享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买学区房办了“假离婚”,约定在离婚之后,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294万元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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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说好的,说好的“假离婚”买学区房,没想到妻子忽然变了卦,丈夫“人财两空”。那么任何认定两人“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呢?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呢?

什么是“假离婚”呢?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并无真实的离婚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者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为了规避购房限购、逃避债务、分得更多拆迁款···

然而,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规定,所有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就是 “真离婚”,都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后,各自对所分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

“假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具备以下条件才有效,不能反悔: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小敏在离婚前后多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假离婚”时签署的补充协议等有关协议是否有效呢?因为“假离婚”都有目的,所以很多人在办理手续之前,会自以为聪明地与对方签一个协议,以确保不会弄假成真。然而,合同也好,协议也罢,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必须合法。“假离婚”本身不合法,违法的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婚姻从来不是获利的手段,越过道德底线最终将无路可退。婚姻是男女双方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是社会自然发展的产物。我们该明白,这是一份美好而幸福的契约,是彼此都要敬重、守护的关系,绝不该成为骗取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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