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遗属领取该部分补助的标准,在全国范围一直没有具体明确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自己的规定。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嘱待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决了其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问题。《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我们来一一进行讲解。
适用范围—参保人员的遗属
《暂行办法》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其中在职人员包括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并不适用《暂行办法》。
领取遗属待遇条件
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
遗属待遇类型、性质和列支渠道
1
类型
《暂行办法》规定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并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时存在需要供养亲属时按月支付的供养亲属生活费等性质的费用。
2
性质
《暂行办法》里明确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并不存在分期支付或者按月支付的情形。
3
列支渠道
遗属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即当参保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可以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应的待遇,此待遇不需要用人单位承担。
遗属待遇标准
1
丧葬补助费标准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
抚恤金标准
基数均是以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其中:
在职人员:
缴费年限
发放月数
不满5年
3
满5年不满10年
6
满10年不超过15年
(含15年)
9
15年以上
每多缴费1年
增加1个月
30年以上按照30年计算
最高为24个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退休人员:
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支付遗属待遇的社会保险机构
因为参保人员往往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会在不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时,其遗属到哪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遗属待遇呢?对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由在职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二选一的情形
参保人员在同时投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在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宣告死亡的遗属待遇问题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存在的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了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时,其遗属可以按照该办法领取遗属待遇,并未规定在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时,其遗属可否参照该标准向用人单位主张遗属待遇。
同时,《暂行办法》的遗属待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规定中的遗属待遇存交叉和未规定情形,该如何处理,亦需要给予解决。
另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在《社会保险法》在2011年7月1日实施后至《暂行办法》施行前这一期间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如果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如果已经享受遗属待遇,则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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