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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该有商业头脑,但律师绝不能成为商人!律师真正的全部的工作是挑战权力,这个权力包括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权关的权力”。

职业的两重性

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曾经说过一句话,治病最好的人是医生,而不是律师,因为医生首先能够了解病情,把病症摆出来,然后寻找治好病的方法,而律师是为人服务的,所以拿了人的钱,总要为人去论证,哪怕他有了罪也要论证他无罪。 这样的话虽然对律师有点不公,但以医生和律师共同的职业特点为切入点,做一个深入的分析和探讨还是合适的。

如果从职业的宗旨看,医生和律师有一个共同的东西,医生是救死扶伤,律师应该说是救弱扶贫,对弱小的需要法律帮助的人给予援助。医生可以把一个人从死亡的边缘救出来,律师可以把一个人从死亡的边缘拉出来。

律师和医生都还有一个职业的双重性问题。他们都是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的,但是另外一方面,他们又都为自己工作,为自己的收入而执业。从社会公德来看,我们希望法律越健全越完善越严谨越好,法律越完善,纠纷就越少了,官司也就越少了。那么对律师来说,官司少了,也就相对失业了,或者说需要他的人相对少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不能希望有更多的顾客咨询而去做违反法律良心、道德良心的事情。

从这意义上我们看到律师不是商人,虽然我们在市场经济里面要具有商业的头脑,但律师的商业头脑绝对不能异化为纯商业化,纯粹以赢利为目的。如果律师事务仅仅变成了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职业,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

无可否认,现在中国律师道德衰落的趋向就是一味在于商业化,一味追求挣钱,甚至不惜冒亵渎法律的危险。常听法院的人说,法院的腐败是律师引导的,是律师勾引了我们。一些律师说,我现在真是麻烦,天天得应酬法院的或者其他的一些人,我都腻了,都烦了,可是不请客,不招待,不上卡拉OK或去歌舞厅就办不成事。到底是谁勾引谁啊!我只能说律师为什么要找法官呢,法官手中有权啊,裁判权、审判权、司法权,律师手中有什么东西啊,律师没权,但是有钱,不是自己的钱,是当事人的钱。我想现在的钱权交易在司法界里面,也无非是律师用当事人的钱来和法官手中的权做交易。

挑战权力的勇气

我觉得律师真正的全部的工作是挑战权力,这个权力包括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权机关的权力。 因此对于律师的素质来说,既然有这个使命,就要有一种挑战权力的勇气。

任何社会都有个权力制衡问题。从我们国家来看,有国家的立法权、国家的审判权、国家的行政权、国家的检察权的分工和制约,权力制衡是不可缺少的东西。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标志、尺度和试金石。律师制衡作用的力量是通过一种民间的力量去制衡的。我们现在的监督,光靠各级人大的监督不够,监督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民间监督、舆论监督,律师是民间监督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世界各国都把律师包括律师的制度、律师职业看作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

一百年以前,美国有一个著名的律师叫做布赖斯爵士,他发现从职业整体来看,律师事务所的公共责任感和公共影响存在衰落趋向。他把这样一种趋向的原因,主要归结为律师事务所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处理当时的政治和社会问题。社会总有不少敏感的问题,复杂的问题,老百姓要求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律师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律师要在这方面真正起一点社会的制约作用,起一些制衡的作用。但是律师事务所最不愿意做的恰恰是这种事情。我们现在有许多律师所最愿意干大公司的法律顾问,钱拿得多,矛盾也少,审查审查诉状,审查审查合同,审查审查投资,而对社会尖锐复杂的问题不愿意去干。

一个人受社会尊重的程度,主要是取决于他的职业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他能不能够解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能不能对社会给予推动,作为社会进步的推动力,而不是在于你挣钱多少。律师一天到晚和各个层次的人打交道,应该是更了解人民的脉搏、人民的需求的人,更能担当起挑战权力的重任。

为权力而斗争

在市场经济下不管经济活动还是政治活动,不管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都要重视人的权利。在各个领域,每一个人都发挥法律赋予他的保护权利的手段,那是很重要的。权力的价值要比金钱的价值高得多。

记得以前有这么一个案子,一个福建人到北京来出差,元旦在招待所打了一个电话,应该是5角5分,招待所给他算多了,算了1元1角,最后告到北京朝阳区法院。朝阳区法院判决只按5角5分来赔,就是按《民法通则》的不当得利返还,而不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返还,但是另外赔了他五六百块钱作为路费等支出补偿。他不服,告到中级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赔1元1角,而不是5角5分。一个人为权利而斗争,不在于5角5分,这是对的。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打5角5分的官司也值得。但是如果仅仅是一个财产权,为了5角5分从一审打到二审,咱们国家司法机关花了这么大的力量来解决这个问题,从审判机关的成本来说合适不合适,这值得我们思考。

所以为权利而斗争,并不在于权利本身的金钱价值是多少。在这个问题上,作为一个律师,其使命就是要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因为我们的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往往是最不了解自己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权利的,那么你给他以法律援助,使他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如何行使保护自己权利的这种程序,这就是律师的任务。所以从我们作为律师来说,本身的任务就是为弱者、为当事人、为你的委托人进行权利的斗争。

当然律师在实现为他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现在律师的地位,应该说和法律所赋予他的社会职能、社会使命,还相差很多。比如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现在就受到很大的妨碍,更不用说在侦查阶段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了。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调查取证的权利。我想这一点是我们国家现在法制建设里面一个很大的弱点。为权利而斗争,对于律师来说本身也应该包含着是为一种信仰而斗争,要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种执著的信念来追求。

现在我们的律师队伍中,一些律师仅仅为了赚钱,另一些律师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念而赚钱,为了实现自己的信仰而赚钱。律师最高信念,作为一个服务之道也好,作为一个治国之道也好,为权利而斗争这句话,是律师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好体现。

力戒麻木与浮夸

从事什么职业都容易犯职业病。作为律师来说,有哪些东西最容易成为职业病呢?

第一个是麻木。我们的律师应该说对于司法界黑暗腐败的问题是最先知道的。春江水暖鸭先知,司法腐败律师先知!那么法律的强大或者软弱,法律里面的各种问题,应该说律师是有亲身体会的。这是我们司法改革、我们法制建设动力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我们有很多律师碰到这些东西忍气吞声,一句话不说,明哲保身。这就有必要提醒一下,如果我们对于习惯、对于周围的环境逐渐就习惯了,习以为常了,这就是麻木了。

第二是浮夸。有些人找过某个律师,这个律师说法院人他都认得,这案子交给他没问题。我们有些律师可能能耐不小,可能能耐还不太大,但是包打官司,跟当事人说起话来口气很大,信心十足。这个现象我觉得值得注意。如果我们不注意这一点就最容易产生浮夸,浮夸的进一步就是产生虚假甚至欺骗。

法律应该是强大的,可实际上又是软弱的。律师可能最懂得什么时候法律是强大的,什么时候法律是软弱的,那么对于律师来说,他的任务应该是扬它的强--法律的权威,而抑弃它的弱——法律的软弱,而不应该倒过来钻法律的空子,看到法律的弱利用起来,而把法律的强给抛弃掉,这对律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我想现在律师也要打假,不仅打假律师,还要打律师的假行为、律师的假话。世界各国称为民法中“帝王”条款的是“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现在还用,“公序”是指公共秩序,“良俗”是优良风俗。我想这八个字是我们市场经济法律里面的根本东西。作为律师工作,这几个字也是一个重要准则。

本文系转载,作者为中国著名法学教授江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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