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有关“复旦大学三名学生在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一事引发网友关注。据该校学生称,三名涉事学生被开除的处分决定书,还以实名的形式在学校公示。9月24日,复旦大学方针对此事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应称,处理决定是由学校保卫处做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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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公示

3名博士硕士生因嫖娼被公示除名

网传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 复旦大学2019级博士研究生陈某,在2020年9月26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2019级硕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0级硕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 而校方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上述三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是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

通过检索复旦大学官网,红星新闻记者查到,《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此外,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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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文件称复旦大学三名男生因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校方回应:进一步了解中

律师说法:

实名公示行为涉嫌泄露个人隐私

对于学校开除学籍并公开公示的做法,不少网友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学校依规处理无可厚非,但将涉事学生的姓名、学号等个人信息进行公布则有些不妥,“有点像公开行刑,让公众对其进行道德审判。”

对此,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表示,这涉及到人格权、隐私权保护,学校将因嫖娼开除学生的决定在学校公开公示,或学校未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开除决定依顺序送达,不能就以公开公示的方式进行送达,确为不妥。

赵建立律师表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该规定明确规定了送达方式,如学校未依次进行相应步骤的送达,公开张贴公告于众的做法则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学生嫖娼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赵建立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个人信息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治评论员谭敏涛认为,嫖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复旦大学对其进行开除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但公示对嫖娼学生的处分决定涉嫌泄露学生个人隐私,“学校不能因为嫖娼是违法行为,就忽视对学生隐私权的保障。违法行为和保障隐私权,两者并不能抵消。”

谭敏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且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也表明,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因此,谭敏涛表示,虽不知学校是如何得知学生嫖娼一事,但即使学生因为嫖娼被行政拘留,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时,也应考虑学生的个人隐私,应当对此进行保密,“学校的处分决定书可以送达学生本人,但对外公示涉嫌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9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复旦大学。复旦大学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而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相关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示,处理决定是由学校保卫处做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随后,记者联系上该校保卫处,却被告知需要发函才能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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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未获原谅杀妻 妻子曾称:他嫖过2次很恶心

湖南一男子怀疑妻子有外遇,在拍摄婚纱照时向妻子坦白其婚后曾有嫖娼行为,并问妻子是否有外遇,妻子予以否认且对其嫖娼行为表示不原谅,两人在回程的高速上发生争吵,男子开车欲同归于尽未果后,将妻子杀害。8月17日,南都记者从该案判决书中了解到,案发后,男子亲属代为赔偿110余万元,女方的近亲属表示谅解,该男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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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拍婚纱时向妻子坦白婚后嫖娼未获原谅,高速上将妻子杀害

据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23日,宾某杰与妻子符某某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到长沙市岳麓区渔人码头拍摄婚纱照。

据宾某杰供述,其与符某某经人介绍于2016年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2月登记结婚,并计划当年国庆节期间举办婚礼。宾某杰认为符某某有外遇,但并没有证据。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测,宾某杰希望以自我坦白的方式让符某某能承认有不忠行为。

在拍照期间,宾某杰向符某某表示,其婚后曾有嫖娼行为,并问符某某是否有外遇,符某某予以否认,且不肯原谅宾某杰的嫖娼行为,两人由此发生矛盾。

23日晚21时许,宾某杰开车与符某某返回湘潭市,两人在车上发生争吵。宾某杰称,发生争吵时,符某某也一直和人在发微信,其怀疑对方是在和别的男人聊天便质问在和谁聊天,符某某不说,并回答与你无关。宾某杰将符某某的手机抢过来扔出车窗,开始踩油门加速,想与符某某同归于尽。

宾某杰驾驶汽车一度加速至160公里/小时,并将车辆右转欲撞至高速公路外侧护栏与符某某同归于尽。符某某见状,抢夺方向盘试图将方向盘拨正,最终宾某杰所驾车辆撞击在高速公路右侧护栏上向前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停止。

车辆停下后,宾某杰从驾驶室下车,上身探入车内抓住坐在副驾驶室的符某某的头发及衣物将其拖至车外,拖到车辆后方几米处时,宾某杰抓着符某某的头发,将其后脑多次砸向高速公路路面致符某某后脑着地并流血。宾某杰发现符某某失去意识后才停手。

当晚22时许,高速交警接到车载安吉星系统的报警,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口头询问宾某杰,其称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经初步判断认为符某某的伤情不像是交通事故造成的。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宾某杰和符某某一起坐救护车前往医院,交警开车随后。

为进一步确认事故发生经过,交警将宾某杰带回交警大队询问详细经过,宾某杰一开始对关键情节避而不答,在得知符某某情况好转后,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次日4时许,宾某杰由交警带至坪塘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25日,被害人符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亲属赔偿110万元获女方亲属谅解,一审被判无期

据证人证言显示,两个人平时关系比较好,偶尔吵嘴,没有重大矛盾。但自2019年开始,宾某杰怀疑有男同事追求符某某,经常趁符某某洗澡的时候偷看其手机。

事发当天,符某某曾给朋友发微信,内容大致是“此刻正在开车回湘潭的路上,宾某杰向她承认自己有过两次嫖娼行为,她忍受不了,觉得很恶心,拍婚纱照的时候都是抱着离婚的状态去拍的。宾某杰已经情绪失控,开车时快时慢”。讲完这些,符某某就没有回信息了,时间停止在当天22时10分左右。

案发后,宾某杰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符某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1106430元,符某某的近亲属对宾某杰表示谅解。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宾某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某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宾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宾某杰积极进行赔偿,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案系因婚姻感情问题而引发,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宾某杰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针对宾某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宾某杰的供述,其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头脑中一片空白,没有意识到安吉星有无报警,不属于“明知他人报案”,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情形,不构成自首,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宾某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