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轻松

月入过万

食宿全包

有这么好的工作

你会去吗?

千万不能去

这是境外诈骗团伙

给你画的一张大饼

只要你踏上这条“淘金路”

从此你将失去自由身

怀揣暴富梦 偷渡到老挝

2020年,在被告人黄某某的组织下,怀揣“富豪梦”的7名“打工仔”(严某某、李某某、裴某某、林某某、温某,另外2人未到案),先后偷渡出境。他们数次更换交通工具,辗转数家酒店,翻山越岭来到老挝。

失去自由身 想走先赔1.8万

原本以为可以从此走上人生巅峰,可是一到老挝,林某某和温某就被要求隔离,手机被没收,不准和家人联系,不听话还会挨打。不到3天,他们就想要走。“蛇头”表示,“要走可以,但每人须赔付到老挝的路费、食宿费等共计18000元。”

林某某和温某凑到钱后,“蛇头”将他们的手机格式化,注销了微信、删除通讯录,才予以放行。 回国路坎坷 偷渡不成报警求助

身无分文的林某某和温某,在当地饭店打工5个月,直到赚够回国的费用才离开。由于老挝疫情严重,他们拦了一辆的士准备偷渡回国,事先和司机谈好路费为3万元人民币,可是车开出不久,司机便坐地起价,要价5万元人民币。

林某某和温某不愿给钱,司机便将他们关进老挝某村的酒店。林某某利用手机跟家人求救,家人立即向云南警方报警求助。之后,二人被老挝警方遣返回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并隔离14天。

此外,2020年6月5日,黄某某、李某某、裴某某以偷渡的方式从磨憨口岸回到中国境内,三人至磨憨京西水库被民警当场查获,三人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被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2020年11月5日,严某某因非法出入境被老挝警方遣送移交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法院判决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管理法律法规,为赚取人头费,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严某某、李某某、裴某某、林某某、温某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管理法律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李某某、裴某某、严某某、林某某、温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偷越国境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评判,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严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余被告人裴某某、林某某、温某犯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来源:三明中院、清流法院转自: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