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养老金确实按工龄发放
,不过工龄只是
广义上的一个概念
。
关于工龄的概念。
工龄最早可以追溯到为1951年《
劳动保险条例
》,其《实施细则》中,专门有一章是
工龄
的一章。这时候的工龄,被称为“
本企业工龄
”。
1957年《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提出了连续工龄的概念,连续工龄的计算被明确为参照
本企业工龄
。
工龄仅仅凭借职工档案就可以认可,是具体到每一天的
。这时候的工龄不要
个人缴费
,没有参加《劳动保险条例》的职工也
不需要单位缴费
。特别是1969年劳动保险基金停止计提以后,实际上职工没有缴费记录。
后来,在90年代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明确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
视同缴费
。
2011年7月1日,国家在《
社会保险法
》中明确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承担,
当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以后,就用不到连续工龄了,主要以养老保险缴费为准。即使是同样存在过去可以认可连续工龄的情况,
没有养老保险缴费
,一样不会再视同缴费年限了。
由于存在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还有一个尾巴。那就是当职工因为违法受到刑事处罚以后,会出现连续工龄清零的情况。但是,
如果职工因为辞职等问题离开原企业,相应的连续工龄会予以保留,视同缴费年限仍予认可
。所以,原先在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工作,辞职以后也会存在视同缴费年限。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会被认定为缴费年限。相应养老待遇是按照养老金计发公式计算的,基本原则是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
现在的养老金计算。
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是2005年有国家公布,主要包括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两部分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和在1992~1997年当地实施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参保职工,
还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有视同缴费年限一定有过渡性养老金,有过渡性养老金不一定有视同缴费年限。
基础养老金
主要是领取退休前一定比例的社会平均工资,最具保值、增值的潜力。缴费年限是基础养老金计算的最主要因素,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比如说按照100%基数缴费15年,领取15%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年领取40%。
缴费档次变动,基础养老金汇成相对较小幅度的变化。比如说60%基数缴费15年领取12%的社平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
,等于退休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相对是最好计算的部分。
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公式是由各省市自行确定的。主要跟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过渡系数一般是1%~1.4%,然后跟实施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
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相挂钩。
总体来说,现在影响养老金高低的主要因素既包括公民,也包括缴费年限。即使按照最低基数缴费的情况,基本上40年养老金也能领取3000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