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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年间,楼市很火。

为了抑制房价过热,很多地方出台了限购的政策。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家庭就通过“假”离婚,来获得购房资格。

但是呢,法律上没有“真假”离婚之说,只要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就失去了婚姻关系,同时呢,在保险上失去了“保险利益”。

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离婚期间投保的保险,出事了一定赔不了吗?

我们来看个案例。

1、

2019年8月,肖某给丈夫王某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10万元。

保险合同规定:交通意外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的10倍,也就是100万元。该意外险还保障了8万元的普通意外,两者可以叠加赔付。

同日,肖某还给丈夫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15万元。

这两张保单的身故受益人都约定是肖某。

2020年7月6日,丈夫王某驾车途中,不幸坠崖身亡。

(图片源于网络)

操办火化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按照保险合同本该是赔偿123万的,没成想,被保险公司拒赔了。

原来,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肖某与王某在2014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8年5月8日登记离婚,2020年6月22日登记复婚。

投保日期是2019年8月,两人正处于离婚状态。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时两人没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只愿意退还保费,不愿意理赔123万。

肖某很生气,就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肖某对王某是否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虽然投保时两人已经离婚,不具备婚姻关系。但是呢,如果王某同意肖某为其投保,则视为有保险利益。

据调查,涉案的两份保险的投保书上,均有被保人王某的亲笔签名。因此,可以认定表示王某同意肖某为其投保,肖某对王某有保险利益,合同有效。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理赔123万。

——裁判文书号:(2020)黔0303民初5930号。

2、

说完了案例,聊聊给我们的启发。

像这类离婚投保,我已经是屡见不鲜了。我还了解过有哥哥姐姐,叔叔阿姨,外公外婆、爷爷奶奶投保的情形。

从原则来说,这些保险都是无效的,具有风险。

那有什么办法补救吗?

有两种方法。

第一,像上面的官司这种,保单上有被保人的亲笔签名,可以作为“被保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证据。

第二,如果没有这种签名,或者是代签的,那么事后追认也是可以的。

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一条

《保险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比如事后签字、录音、录像,都是可以作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证据。

做好这些之后,也建议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确保合同效力。

最后来说一种特殊的情况:被保人是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上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他们本人的“同意”,在法律上都不具备效力,说了也白说。

关于未成年人的投保,《保险法》上另外做了一些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一般来说,含有身故责任的保险,只能由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

另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六条

《保险法(解释)三》第六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意了,比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是可以为其投保的。

当然,也得提供父母同意的证据。

最后,要是这个孩子爸妈都死了,亲戚收养了他,那找谁去同意呢?

据我了解,法律上确实没对这一点做出具体说明。

由法学博士李志强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提到

上述法律中提及的“父母”,可以包括亲生父母,也可以包括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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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办理收养手续,就可以直接为其投保。

如果没有呢?

那确实不好办。

我能给出的建议是:

尽量优先买好百万医疗险、重疾险这类不含身故责任的保险,而意外险,因为便宜,就直接买了吧。

3、

有人要说了: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怎么不其审查有没有保险利益?不审查“被保人是否同意?等到事后再说合同无效,再拒赔,摆明了是诈骗嘛。

确实,一些保险业务员根本不懂保险利益的事情,而另一些即使知道,为了佣金也不说。

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事前有审查“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的义务。

所以呢,这种事情就常常发生了。

近些年来,情况变了,保险监管政策严格了,比如“双录”、比如“互联网保险可回溯”都会涉及到保险利益,涉及到被保人知情等情形,有效保护了投保人、被保人的权益。

那我可以找业务员说理吗?

当然可以了,前提是你还找得到他。

你还可以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全额退保,并且追究保险公司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

如果找不到,那我们只能自己提前准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