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曼帝国作为一个有着近八百年历史的帝国,治下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复杂,所以如何妥善解决民族问题就成了帝国政策的重中之重。

奥斯曼帝国为了缓和多民族帝国的矛盾,实行了米勒特制度,坚持对不同宗教团体实行宽容政策。

这一政策在当时具有先进性,最直接的影响是促进帝国境内不同信仰者和平相处,这一政策后来被英国在委任统治时期保留了下来,对现代的民族宽容政策起到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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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帝国通过实行米勒特制度,既分化了不同宗教,防止宗教团体联合反抗帝国统治,又以宗教宽容巩固了帝国统治。

原因在于这一政策不仅会获得宗教团体的支持,也会获得不同宗教信仰的民众的支持,由此奥斯曼帝国通过米勒特制度就形成了众星拱月式的统治格局。

然而,必须指出奥斯曼帝国统治下,即便有米勒特制度的存在,穆斯林仍然是帝国 内部的一等公民,犹太教徒、科普特人、迦勒底人等依然地位低下,处处受到限制。

一、米勒特制度

1.宗教宽容:米勒特制度的主旨

米勒特制度是奥斯曼帝国时期实行的一项宗教宽容政策。

“米勒特”意为“民族”“人群”“族群”,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词,由阿拉伯语转化而来。由于奥斯曼帝国境内的民众主要以宗教信仰划分彼此归属。

往往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属于哪一宗教和教派,并不像现代人以国家来划分归属,所以米勒特更多是指教派,米勒特制度也主要是以宗教信仰划分不同团体,并进行管理。

王三义在《奥斯曼帝国的制度建构及管理模式》中就曾指出:“奥斯曼帝国时期,‘米勒特’指东正教徒、亚美尼亚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等得到帝国法律认可的宗教团体或宗教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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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特制度实际上并非奥斯曼帝国的原创,它继承了阿拉伯帝国的顺民制度,并在奥斯曼帝国的征服中不断完善,最后由默罕默德二世正式创建“米勒特制度”。使其成为奥斯曼帝国管理帝国境内非穆斯林少数宗教信仰者的制度。

在米勒特制度下,各个宗教团体或者族群在效忠奥斯曼帝国苏丹的基础上都有保持自己宗教信仰的权利,还可以使用自己的传统语言。

这对于帝国境内的非穆斯林来说是非常友好的,因为文字承载着一个族群或民族的文化,其中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犹太人和科普尔特人表现的最明显,他们不仅享有一定的自由,还保存了自己的宗教文化传统。

2.统治需要:米勒特制度的实施动因

奥斯曼帝国是历史上少有的多民族大帝国,境内统治了大量的民族和不同的宗教团体。

正如黄维民在《奥斯曼帝国史》中所说:“奥斯曼帝国境内,每个人身份的确定,完全是根据宗教信仰,甚至是根据教派来进行的。”

奥斯曼帝国境内的主体民族是土耳其人和阿拉伯人,主要信仰伊斯兰教,除此之外,帝国境内还存在大量的东正教徒、犹太教徒,以及一些人口较少的宗教团体,这些人共同构成了奥斯曼帝国的宗教复杂性。

帝国境内的非穆斯林虽然享有某些方面的自由权利,但不等于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完全平等。

艾哈麦德·爱敏在其《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中就提到:“阿拉伯人给予异教徒以信仰的自由、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但是伊斯兰教以外的宗教在伊斯兰国家中,终是憎恶的,令人讨厌的。”

由此可见,米勒特制度授予的自由是一种有限的自治,因为非穆斯林不允许担任帝国高级官吏和军队服役,但这一规定在19世纪中后期的改革中有所改变。

米勒特制度的实施有很多原因,首先,以宗教宽容著称的米勒特制度可以维护帝国的统治,这也是该制度实施的主要因素。

多民族因为存在各种差异,往往会成为帝国矛盾爆发的火药桶,后来的巴尔干问题就是一大例证。

其次,非穆斯林群体是帝国的主要税收来源和经济发展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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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曼特兰的《17-18世纪奥斯曼帝国伊斯坦布尔的外国商人与少数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族裔》记载:“17世纪,伊斯坦布尔非穆斯林聚居最多的地区加拉塔共有3080家商店,大部分属于希腊人。”

这些非穆斯林对帝国的财政和税收增加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向奥斯曼帝国缴纳人头税与免除军服服役税,帝国也因此没有过分苛待这些大有用处的非穆斯林团体。

最后,米勒特制度减轻了奥斯曼帝国统治不同宗教团体的行政负担。帝国境内宗教团体不仅多,而且十分分散,这就给帝国管理者制造了事实上的管理不便,但米勒特制度因给予宗教团体以一定的自治权利,所以可以减少帝国政府的官员选拔和任命成本。

此外,米勒特制度采取“分而治之”的方式,瓦解了不同宗教团体联合的基础,进而降低了帝国统治的风险。

二、米勒特制度影响下的不同少数民族族裔

1.米勒特制度下的科普特人

科普特人主要指宗教上信仰基督教的埃及人,在公元3世纪至7世纪的埃及占据重要地位,这一时期也被称为“科普特时代”。

埃及科普特人对米勒特制度的接受是在奥斯曼帝国的占领下完成的,1517年,奥斯曼帝国以其武力手段征服了埃及。

占领初期,信仰基督教的埃及科普特人并没有独立的米勒特,因为基督教徒都被安置于亚美尼亚教会之下,由亚美尼亚教会大主教统领。

在纳税问题上,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科普特人依然要像过去为马穆鲁克王朝缴纳人头税一样,继续向奥斯曼帝国缴纳人头税,而且纳税的范围扩大为全体埃及人,但是人头税远低于原先的马穆鲁克王朝。

在宗教信仰上,帝国官方从未发动过官方性质的宗教迫害活动。在职业种类上,科普特人的职业也有更大的自主性。

有很多埃及科普特人进入穆斯林军队,也有一些人成为帝国官员,这些也显示出米勒特制度下的宗教宽容倾向。

总的来说,米勒特制度下的科普特人有很大的行动自由,不仅在经商贸易方面十分自由,而且还能在帝国中央或地方谋得一官半职,所以有人认为这种宽待助推了奥斯曼帝国时代科普特人的“公务员王朝”的形成。

2.米勒特制度下的犹太人

犹太人不仅在奥斯曼帝国境内属于少数族群,在整个中东地区都是一个特立独行的少数族群。

犹太人能够在奥斯曼帝国的伊斯兰教洪流中保持住自身的宗教特色,很大程度上与米勒特制度有关,犹太教注重保护自身传统是内因,米勒特制度则为犹太教的这种自我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犹太教在奥斯曼帝国统治下不仅能够维持本宗教和本民族的宗教习俗,也能够实行犹太教律法,比如关于犹太人婚姻中的一夫多妻无妾制度就可以由各个宗教社团或者宗教法庭自己处理。

奥斯曼帝国在犹太人聚居区实行米勒特制度尤其重要原因,一是因为犹太教和伊斯兰教都承认亚伯拉罕的地位;二是因为随着奥斯曼帝国的扩张,多元宗教是无法改变且客观存在的事实,帝国要想善于经商的犹太人支持其统治,就必须善待犹太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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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特制度不仅对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的犹太人产生了影响,也对今天的以色列政教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因为当土耳其的凯末尔在现代化改革中逐渐抛弃了米勒特制度时,以色列却重拾米勒特制度。

布尔南德·里维斯在《信仰与权力:中东的宗教与政治》中感慨:“奥斯曼处理政教关系的这些制度在当代以色列幸存了下来,很多拉比至今仍穿着19世纪奥斯曼帝国中层公务员的服饰。”

三、总结

米勒特制度是奥斯曼帝国实行宗教宽容政策的依据,在印度莫卧儿帝国阿克巴大帝的民族政策中也可以找到米勒特制度的影子,这表明多民族帝国为了追求统治稳定同样会放弃某些要素。

米勒特制度作为奥斯曼帝国“分而治之”的民族政策对其统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米勒特制度始终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常常停留在习惯法层面,埃及科普特人和以色列人所遵行的米勒特制度就有所差异。

米勒特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归根到底是帝国统治的一个选项,始终为帝国服务,但也因此给了不同宗教信仰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所以这一制度比单纯的宗教迫害更具进步性,也因此成为米勒特制度的活力所在

米勒特制度在当代以色列成功保留下来,成为处理以色列政教关系的重要制度,就显示了米勒特制度的活力。

四、参考文献

1. 《奥斯曼帝国史》

2. 《犹太文明史话》

3. 《中东政治与社会》

4. 《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

5. 《信仰与权力:中东的宗教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