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地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来了!涉及多个村庄和社区......主要用于住宅、科教项目建设!

襄阳新一轮征地、补偿公告来袭

公告详情如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官网截图)

枣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枣阳市2021年度第1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鄂政土批(襄)〔2021〕140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8月13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枣阳市熊集镇熊河村村民委员会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枣阳市熊集镇熊河村

(三)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该批次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0.5934公顷(含耕地0.5594公顷),并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846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征收土地0.678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有关规定。

(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规定据实补偿。

具体补偿情况参照已发布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该批次建设用地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五、其它事宜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种植物及进行突出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者,可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枣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1〕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枣阳市2021年度第2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鄂政土批(襄)〔2021〕163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9月2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枣阳市兴隆镇优良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枣阳市兴隆镇优良社区

(三)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该批次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1.0749公顷(含耕地0.7337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征收土地1.0749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有关规定。

(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规定据实补偿。

具体补偿情况参照已发布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该批次建设用地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五、其它事宜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种植物及进行突出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者,可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枣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1〕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枣阳市2021年度第3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鄂政土批(襄)〔2021〕164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9月6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北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北园社区

(三)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该批次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0.5365公顷(含耕地0.1514公顷),并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817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征收土地0.618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有关规定。

(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规定据实补偿。

具体补偿情况参照已发布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该批次建设用地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五、其它事宜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严禁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种植物及进行突出水面养殖,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者,可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枣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1年度第4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枣阳市2021年度第4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现状和面积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于枣阳市王城镇王城社区、双楼村、杜湾村,征收土地面积4.2376公顷,其中农用地4.2334公顷(含耕地4.1148公顷),建设用地0.0042公顷。

二、拟征收目的土地

根据王城镇集体规划布局和建设需要,该批次拟建设科教项目,以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求。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情况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规定据实补偿。

拟征收土地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Ⅱ级、Ⅲ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71.1万元/公顷、66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24万元/公顷、2.9355万元/公顷。该地块征地补偿总费用为301.7593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15.6610万元,安置补助费173.4913万元,青苗补偿费12.6070万元。具体情况为:

地块一:拟征收王城镇杜湾村土地0.125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全部为耕地)。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Ⅲ级区域,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2.9355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费用为8.6169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3万元,安置补助费4.95万元,青苗补偿费0.3669万元。

拟征收王城镇王城社区土地0.7997公顷,其中农用地0.7955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042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Ⅱ级区域,地价标准为71.1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24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费用为59.4361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2.7435万元,安置补助费34.1152万元,青苗补偿费2.5774万元。

地块二:拟征收王城镇杜湾村土地1.063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全部为耕地)。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Ⅲ级区域,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2.9355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费用为73.3267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8.0817万元,安置补助费42.1225万元,青苗补偿费3.1225万元。

拟征收王城镇双楼村土地1.191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全部为耕地)。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Ⅲ级区域,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2.9355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费用为82.1642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1.4662万元,安置补助费47.1992万元,青苗补偿费3.4988万元。

拟征收王城镇王城社区土地1.057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0.9387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Ⅱ级区域,地价标准为71.1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24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费用为78.2154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0.0696万元,安置补助费45.1044万元,青苗补偿费3.0414万元。

(二)拟征收土地安置对象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拟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枣阳市王城镇王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杜湾村村民委员会、双楼村村民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集体管理和分配。其中,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管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所有人。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社保安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规定,根据枣阳市王城镇王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杜湾村村民委员会、双楼村村民委员会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社保安置范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后,足额征缴社保资金,专项用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安置。

四、其它事宜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拟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等有关证明材料到王城镇王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杜湾村村民委员会、双楼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的类别、权属、面积、补偿标准等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枣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1年度第5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

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枣阳市2021年度第5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现状和面积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于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砖瓦社区、王家湾社区,拟申请用地总面积0.2128公顷,其中农用地0.1488公顷(含耕地0.1368公顷),建设用地0.0640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枣阳市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建设需要,拟建设一处保障性住宅项目,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情况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规定;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规定据实补偿。

拟征收土地位于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Ⅰ级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6.6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4425万元/公顷。该地块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6.782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6.5245万元,安置补助费9.7866万元,青苗补偿费0.4709万元。具体情况为:

拟征收南城街道办事处砖瓦社区土地0.1453公顷,其中农用地0.1368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085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Ⅰ级区域,地价标准为76.6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4425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费用为11.6081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4549万元,安置补助费6.6823万元,青苗补偿费0.4709万元。

拟征收南城街道办事处王家湾社区土地0.0675公顷,其中农用地0.0120公顷(无耕地),建设用地0.0555公顷。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区片综合地价Ⅰ级区域,地价标准为76.6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3.4425万元/公顷。涉及征地补偿费用为5.1739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0696万元,安置补助费3.1043万元。

(二)拟征收土地安置对象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拟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征地补偿费用分别拨付到南城街道办事处砖瓦社区、王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管理和分配。其中,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管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所有人。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社保安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规定,根据南城街道办事处砖瓦社区、王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社保安置范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后,足额征缴社保资金,专项用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安置。

四、其它事宜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拟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城街道办事处砖瓦社区、王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的类别、权属、面积、补偿标准等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枣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枣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来源:枣阳论坛

生活圈邀请您添加微信cutt99/19930258561

更多新鲜资讯等着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