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新郑市人民检察院9月17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梁某某开车撞倒行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陈某某当场死亡...

梁某某交通肇事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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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20年12月9日6时21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豫A*****重型自卸货车沿新郑市龙湖镇X037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新郑市袁张路(原X023县道,现为X037县道)15公里+2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横过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当场死亡。2021年1月25日,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4101841202000005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80********,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新密市**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1年2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1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2021年3月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

鉴定意见;

4

勘验笔录;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书证。

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请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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