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砀检刑诉〔2021〕Z60号起 诉 书:

被告人许家满,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56********,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集团**矿原矿长,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小区。

被告人许家满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六百万元。

被告人许家满因涉嫌贪污罪,于2021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被告人许家满以其妻子桂某某及儿媳刘某甲、刘某乙名字在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购置4套房产,后许家满安排与其所在的**矿有业务往来的煤炭商人刘某丙(另案处理)为其支付,并约定用**矿的脏杂煤给刘某丙结算购房款。刘某丙答应后,用其招商银行账户分两次支付了该购房款共计186.1581万元。后许家满将**矿价值186.1581万元的脏杂煤交付给刘某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家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财产186.158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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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上午,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皖北煤电集团原孟庄煤矿矿长许家满等人贪腐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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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煤电集团原孟庄煤矿矿长许家满、副矿长魏荣强、副总经济师兼财务科长范书奎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系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安徽省检察机关迄今查办涉案金额最大、挽回经济损失最多的职务犯罪案件,因被称为宿州版小官巨贪“赵德汉”的典型而被各大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对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意见全部予以采纳。认定:2005年初至2011年底,被告人许家满利用担任孟庄煤矿矿长的职务之便,违规决定该矿对外销售脏杂煤、煤矸石、矸石粉、块煤等产品所得煤款不列入单位财务账,采取直接收取购买方支付的现金,或者要求购买方将煤款用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存入私人银行账户,在单位财务账外保管和开支煤款,以购买商铺、住房、刷卡消费等方式,单独侵吞孟庄煤矿账外煤款7299.034万元,伙同被告人魏荣强侵吞737.1196万元,伙同被告人范书奎侵吞205万元;被告人魏荣强利用职务之便,单独侵吞426.7097万元。

被告人许家满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孟庄煤矿煤运科、安监处、王某某、周某某等下属部门和人员在部门奖金审批、个人岗位调整等事项上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部门和个人共计484.96万元。

在实施贪污、受贿犯罪的同时,被告人许家满还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魏荣强、范书奎,将孟庄煤矿煤款以“季度奖金”名义,按季度私分给孟庄煤矿党委书记张某某、党委副书记陈某某等时任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矿领导,共计发放3834.5万元。其中,许家满分得955万元,魏荣强分得50万元,范书奎分得200.5万元。

案发后,许家满退款2860.604652万元,魏荣强退款272万元,范书奎退款275万元,陈某某等30人退缴私分款共计2040万元,检察机关还依法查封50套商铺、1套住房。

综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许家满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魏荣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五万元;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范书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退赃款和涉案房产依法没收;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家满服判未上诉,被告人魏荣强、范书奎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来源:宿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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