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滕州邢某因无故持凶器恐吓张某某,无故持凶器将林某某的脸部和手部划伤,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详情如下...

滕州邢某持凶器被逮捕

事情发展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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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4日16时许,在滕州市银座西馆后面**招待所附近张某某的门头房前,被告人邢某某为发泄情绪,无故持凶器恐吓被害人张某某。

2021年3月28日17时许,在滕州市银座西馆后面**招待所路西林某某的门头房内,被告人邢某某为发泄情绪,无故持水果刀将被害人林某某的脸部和手部划伤。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行凶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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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3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依法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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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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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刘某某、崔某某证言,被害人林某某陈述,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持刀行凶怎么处罚

具体处罚如下

如果是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执行处罚的人群有: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

七十周岁以上的;

4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